滥用食品添加剂可处无期徒刑

 制假售假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那么,什么是制假售假?制售假名牌、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假药,在我国法律当中会受到什么处罚?如果食品监管部门玩忽职守会受到什么处置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问:哪些行为属于制假售假?

  答:制假售假主要表现为: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伪造产地。

  问:制售假“LV”、假“茅台”等假名牌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的犯罪分子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还有将此假冒商标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有毒有害的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应作为牵连犯,适用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问:法律对“瘦肉精”肉、“三聚氰胺”奶、“染色”馒头等食品领域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答:食品的制假售假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种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对于前一种情形,根据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法律对制售假药有特别规定吗?

  答: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息息相关。使用假药,轻者会贻误治疗,重者会危及生命安全。《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单独规定了罪名及处罚幅度,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了修改,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人员,法律有什么处罚措施?

  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