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

一: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 .获准使用中心认证标志的组织依据本文件的规定,可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2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组织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3.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的各类产品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4.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可用在产品外包装上、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

5. 经中心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中心的认证标志,也可与CNAS认可标志连用,并应按图示显示二者关系,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CNAS认可标志,不可使用IAF/MLA集团互认标识。

  (1)当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包括注册号)二者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CEC标识在左边,CNAS标识在右边。

(2)当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采用非紧密使用方式时,认证中心的标志可任意摆放,但应在同一页面内。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

   批准组织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案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图标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

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误用

1.当中心暂停、注销或撤销证书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包装或标签的所有产品及宣传资料。

2.当发现有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时,CEC将要求获证方将认证标志或任何其它认证证明从所有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全部产品中撤销。

3.以下行为都构成对中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

(1)未经获证组织证书及标志管理部门书面认可的使用;

   (2)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

   (3)擅自宣传未经认可的扩大认证范围;

   (4)认证标志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

   (5) 其他不正确地使用标志和/或证书。

4. 中心得到表明获证组织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后,由有机部记录,并向该组织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同时要求组织将误用经过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于1个月内寄到中心技术部。

5. 技术部收到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按CEC-3009《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CEC-6135《认证证书错误使用处理单》。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组织,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6.如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获证组织的说明,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中心认可的纠正措施,中心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发出CEC-6140《暂停/撤消/注销认证资格的通知书》。

7. 对于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组织,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本中心验证,则中心可作出停止暂停使用的决定并发出CEC-6141《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

8. 对于故意误用证书和/或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组织,中心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网站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获得中心认证的组织和更换证书、暂停、撤消认证资格的组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