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通知


黔安监应急〔2012〕172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监分局:

  今年3月29日林东煤业公司的阳和煤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和4月2日水矿集团公司的幺公营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由于两个煤矿企业未派矿山救护队住矿,煤矿又未建立兼职救护队,矿方未按规定报告和请求专业救援队伍施救。阳和煤矿“3.29”事故矿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不分析灾情,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为吸取教训,加强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的矿山救护队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所属的煤矿距离矿山救护队驻地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必须派队驻矿服务,驻矿队伍必须满足《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具有处理火灾、瓦斯或矿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的能力。

  二、国有煤矿企业的派队住矿工作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三、其他煤矿企业的派队住矿工作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如果年底前派队驻矿有困难,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和推进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的通知》(黔安监应急[2011]215号)的要求建立兼职救护队,同时应当与邻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不按规定执行的不得组织生产。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此文转发到辖区内煤矿企业并督促落实,将落实情况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省局应急办(救援指挥中心),请各煤监分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察,省局将跟踪检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