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的泯灭

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说:“帮助人,千万别伤害人!”科学不断地进步,能够改善生活,拓展生存空间,可是随之而来的可能是无尽的灾难。美国原子弹之父奥本海默在看到原子弹爆炸成功、看到蘑菇云升起时,他心中不是欣喜,而是担忧。纳粹军医和日寇731部队之所以为世人所唾弃,是因为他们用活人做人体实验,用冰冷、电击、高温、细菌感染等方法来获得重要的人类生理和病理信息,他们是罪行累累、十恶不赦的医学“专家”。对于人权与尊严的呼吁也正起源于纳粹对人类尊严的践踏,人的尊严、平等、自由与生俱来,因而任何医学研究不能践踏和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

最近关注了美国大学利用中国儿童做转基因植物医学实验的问题,这场闹剧现在扑朔迷离,牵涉到的各方纷纷否认参与其中,甚至说不知情。当事人跟媒体诉苦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无法还原事情的真相,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成立独立的、由涉及单位以外成员组成的委员会。

能够在临床试验注册成功,说明研究者获得了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许可,在这项研究中,中国的IRB许可来源于浙江医学研究院伦理委员会,这是国内主体所在,要找到问题来源必须从这里开始。不清楚浙江医学研究院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方式,希望这个机构是存在的。这几天我自己也在申请临床实验,也需要跟学校的IRB(伦理委员会)打交道,说说基本的要求:每一份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计划,都有主要研究人员(PI)详细的研究背景、临床评估方案、筛选与入组条件、研究指标和干扰方法、危险评估和干预方案等等,相信在美国政府、美国大学合作者手上一定有这样的资料。美国的大学校长直接对伦理委员会负责,相当于国内法人,一旦出现伦理问题,校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伦理委员会的要求会非常严格,每年也会有NIH的例行检查。

开展医学研究的四大原则:有益、无害、自主和公平。抛开有益和无害不讨论,这项研究有悖准则的关键在于自主和公平。医学上通常的说法是知情同意,对于儿童,必须要有监护人(同意),必须要告诉参加者所有可能的风险和危害,不能以金钱、可能的疗效作为诱惑,不能以其他社会因素给受试者增加压力。在筛选研究对象的过程中,认同的做法是海报刊登、志愿参加。只有具备足够信息,才能让人作出正确的判断。贫穷的农村、一所学校、营养不良的儿童、开家长会的方式来让儿童参加临床研究,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是强加在受试者及其监护人身上的不平等。这个受试验的产品背后还有一个公司在运作,这样只能产生更多的利益矛盾。这个研究还有一个搞笑的地方,既然是临床研究,居然只有一个美国医生负责病人研究Robert M Russell,难道中国儿童维生素A的缺乏不需要看医生吗?真的想打造出一个治疗维生素A缺乏的药物,必须要跟传统的、药价低廉的药物相比,绝不是胡萝卜。

美国尽管标榜自己是最讲人权的国家,可是医学界的伦理丑闻热闹得很,如沸沸扬扬的梅毒伦理事件、腺病毒基因治疗案例等等。可是当一个事件过后,政府和主管部门会形成对某一个案例的共识,会以教育的方式进行传播,会以记录或者法律条文来规范研究者的职责。但愿国人引以为戒,不可再犯如此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