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价格不能一“并”了之

近期,有关部门正推动电煤价格并轨。相关声音颇多,但并非完全一致,深刻反映着认识冲突、利益矛盾。应当提醒,电煤价格事关煤炭、电力两大基础行业,可广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科学统筹。
  
  我们并不否认,价格双轨制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并轨将是大势所趋。但并轨只是手段,其目标是什么,必须首先明确。从公开报道的信息来看,有的人似乎对推动煤炭市场完全市场化情有独钟。事实上,并轨不是目的,市场化也不应是目的,以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相关产业链健康发展作为目标和出发点才是恰当之选。只有目标正,才能方向准,否则容易跑偏、跑歪。
  
  毋庸置疑,电煤价格并轨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方式、配套改革方法,不能采取一“并”了之的简单思维,必须正确把握改革的时机、力度、速度、路径和相关产业特别是弱势产业的承受能力。
  
  首先,正确掌握改革时机很重要。
  
  1992年,我国煤炭行业开始向市场化迈进。自此,电煤价格也逐渐走上了双轨制。此前几年,市场煤与重点合同煤价差较大,通常在100元~200元/吨。但今年以来,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电力需求下降,煤炭逐渐呈供大于求之势,市场煤价格明显下滑,接近重点合同煤价。据此,有论者认为,目前是电煤价格并轨的最佳机遇。然而,也有较多不同的观点存在各种担忧和疑虑。目前时机是否真正成熟还应科学统筹,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
  
  其次,正确把握改革方法很重要。
  
  近年来,煤电矛盾之所以深重,主要是改革不配套、不同步,上游煤炭行业市场化步子较快,而下游电力行业的改革没有及时跟进,在非完全“市场煤、计划电”格局下不对等博弈。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尤其强调改革的系统性,理顺煤电关系也须杜绝单兵突进,电煤价格并轨不能没有必要的配套改革,否则只能进一步加深煤电矛盾。
  
  具体配套改革措施至少应包含以下几项:第一,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取消发电企业自行消化30%煤价上涨成本的限定,全部联动或大幅提高联动比例,缩短联动周期并及时足额执行到位。第二,建立长期协议供应机制。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煤电双方签署煤炭供应长期协议并严格履行。与此紧密相关,进行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保障电煤运力。第三,推动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目前,电价由政府严格管控,难以及时疏导上游成本上涨压力,也难以反映、调节电力供需情况而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必须推动电价形成机制改革,逐步理顺能源价格体系。第四,解决历史欠账问题。近几年来,煤价大幅上涨、发电成本高企,但电价一直未调整到位,造成火电企业大面积深度亏损,负债率节节攀升。推进电煤价格并轨,没有理由不理清历史欠账,而让目前已无力支撑的电力企业埋单。
  
  其三,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也很重要。目前,在相关改革举措中,电煤价格并轨被推到了最为引人关注的位置,但实际上其未必定须作为改革第一步。比如,能否先改革电价形成机制、理顺能源价格关系,而后再进行电煤价格并轨?这至少是可能的改革顺序之一,需要深入考量。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不强调,推进电煤价格并轨,得真实评估火电行业的承受能力。近年来,煤炭价格快速上涨,加之财务费用增加等其他因素影响,我国火电行业连年大面积深度亏损,资产负债率持续走高,不少企业甚至已经超过100%。尽管普遍认为煤炭供应充足,电煤价格并轨后煤价不会大幅波动,但煤炭真实供应量容易受到安全生产、兼并重组、限产保价等或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且电力企业在煤炭定价的话语权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因而其价格变动目前难打包票。如此情况下,火电行业的承受能力如何,必须有公正、客观、全面的评估,并在制定政策时予以充分考虑。要清楚地知道,我国火电装机占全国装机容量70%以上,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80%以上,只有火电正常运转,才能有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电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