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天然气利用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月31日公布《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了我国天然气利用顺序,把我国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被列入优先保障类。

  被列入优先类的城市燃气还包括: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燃气空调。

  城市燃气中的分户式采暖用户被列入允许类。被列入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主要涉及相关工业项目,其中包括在陕、内蒙古、晋、皖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发电项目除外);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天然气利用政策》还规定,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

  在天然气价格调控方面,《天然气利用政策》要求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