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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未解决]谁有资格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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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谁有资格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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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三竿[使用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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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在第八十二条中,又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而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食品安全监测、警示等食品安全信息。”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农质发[2010]10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发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严格履行信息发布程序。”在第五条中详细阐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即“(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二)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四)其它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不是所有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安全涉及到公众的健康,事关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一定要秉承着客观、及时、权威、慎重的原则。若出现瞒报、谎报、缓报等情况,不仅会使消费者“伤不起”,也会导致许多合法企业“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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