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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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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使用并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范围内的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进行审核;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标签说明书基本要求

  第五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注内容应当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内容一致。

  (二)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口涉水产品应当有简体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三)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

  (六)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七)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第六条 涉水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注意事项和警示用语。

  (七)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标明以下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进出水水质要求、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进水)压力。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还需标明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还需标明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需标明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设备功率、供水量。

  水处理材料:主要性能、精度、规格尺寸。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性状、净重、有效期。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颜色、净重、有效期。

  蓄水容器:规格、公称压力。

  第七条  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五)产品功能。

  (六)适用范围。

  (七)使用方法。

  (八)注意事项。

  (九)根据产品特点,还应标明以下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

  水质处理器:主要成分或部件;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工作(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要求;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系列产品要说明各型号的差异。

  饮用水消毒设备:有效成分及产生量、浓度、投加量,水处理工艺,结构示意图,主要部件材质、规格;化学法二氧化氯发生器还需标明原料使用标准及质量要求、原料转化率,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还需标明处理水量,紫外线消毒器还需标明紫外灯管使用寿命。

  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主要成分或部件、设备功率、供水量(饮水机除外)、结构示意图。

  水处理材料:产品规格、净水效果及其他主要性能指标。

  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有效期限。

  防护材料:主要成分,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注明固化方法及时间)。

  管材管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 未列入涉水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涉水产品相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九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

  (三)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内容。

  (四) "酸性水"、 "碱性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富氧水"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标签说明书的书写要求

  第十条 产品名称:应当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该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一致。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第十二条 产品功能:应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包含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产品主要质量指标及技术参数:

  (一)水质处理器

  主要成分或部件:应说明所使用滤水材料或部件的名称、数量、寿命。

  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单位用"年"或"月"表示;紫外线灯管寿命用"小时"表示。

  净水流量:单位用"L/min"或"m3/h"表示。

  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单位用"L"或"m3"。

  工作(进水)压力:写明压力范围,单位用"MPa"表示。

  进出水水质要求:按照水质处理器适用范围和处理功能要求编写。

  系列产品要各型号差异的说明:A系列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描述各产品技术参数。

  (二)饮用水消毒设备

  有效成分产生量:每小时有效消毒成分产生的量,单位用g/h、Kg/h、m3/h表示。

  浓度: 用mg/L或%表示。

  投加量:用g/ m3或 mg/L表示。

  处理水量:单位用Kg/h、m3/h表示。

  原料转化率:用%表示。

  紫外灯管使用寿命:单位用"h"表示。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主要成分或部件:标明蓄水箱、内胆、管材等部件的材质。

  设备功率:单位用"KW"表示。

  供水量:单位用"m3/h"表示。

  产品规格:供水设备应当标注扬程。

  (四)水处理材料

  产品规格:滤料粒径,单位用"目"或"mm"表示;滤芯孔径,单位用"?m"表示。

  过滤材料:标明颜色、表观密度、粒径(单位为"目"或mm)和过滤精度。

  吸附材料:标明颜色、表观密度、粒径、比表面积和主要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须标明碘吸附值、其他吸附材料须标明吸附容量)。

  滤芯和膜组件:标明孔径(单位为"μm")、有效膜面积、直径和长度、过滤精度或吸附性能指标。

  离子交换树脂:标明颜色、型号、粒度、交换容量(mmol/g)。

  净水效果应当客观表述经过处理后的效果。

  (五)化学处理剂

  主要成分:标注有效成分化学名及其含量。

  最大安全投加量:以每吨水中可容许投加的重量或体积表示;或以每升水中含有效成分含量表示。

  单体残留量:以每升水中残留的单体量表示,单位用"mg/L"或μg/L。

  有效期限:单位用"年"、"月"表示。

  (六)防护材料

  主要成分:应当标明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

  表干时间、实干时间:单位用"小时"表示。

  (七)管材管件、止水材料

  产品规格:管材管件用公称外径、内径、公称壁厚表示,单位用"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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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明确说明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得含有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内容。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使用方法:应当明确、详细列出产品的安装、使用和操作方法。水质处理器还应当包括水处理材料的更换方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注意事项和警示用语:应当标注产品储存条件、使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水质处理器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滤芯或部件的清洗、维护、更换方法和更换时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标签(铭牌):指产品外观和其他包装上的所有标识。

  说明书:指产品附带的相关文字、音像、图案等所有资料。

  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十八条 产品外包装禁止标注内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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