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老大”茅台五粮液的垄断行为岂能视而不见

1月3日,茅台率先发布通报文件,对全国共计6家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做出了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其中重庆3家经销商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五粮液也紧跟其后。近日,五粮液发布营销督查处理通报,12家经销商被要求回购串货货品并被扣除保证金,另有3家经销商面临货源调查并被通报批评。(1月9日人民网)“酒老大”茅台五粮液这种以行政手段强制经销商保价行为,显然不妥。

稍有市场经济常识的人都知道,商品的价格是由其自身价值、使用价值和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时逢春节临近,本来正是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大幅涨价的好时机,但由于塑化剂危机未了、政府明令限制“三公”消费,库存十分严重,加之宏观经济依旧疲软,使得茅台五粮液等需求量较之以往呈现下滑趋势,价格也连续走低,这本是市场供求关系悄然生变的必然。经销商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面对重重利空、价格下行,降价销售、适时止损,无可责备。茅台五粮液本该主动让利,实施全国性降价,但却反其道而行之,通过重罚经销商强力“保价”,这显然不是挽救价格的良方,只会挫伤经销商信心,让他们利益受损。这种用“行政”手段对抗经济规律,一厢情愿的“保价”行为,或将弄巧成拙,加速价格体系的溃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被认为构成了垄断协议。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很显然,茅台、五粮液等名酒企业多次擅自涨价已然违反了这一禁令。而这次强制保价,同样触碰了“垄断”红线。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张小艺认为,“这是纵向垄断的典型。”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4年有余,直到今年新年伊始,才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1月4日,国家发改委对韩国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做出3.53亿元人民币经济制裁。茅台五粮液2011年以来多次在全国布局涨价,这次又采取处罚措施逼迫经销商保价,发改委对这种明目张胆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否也该采取处罚措施呢?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