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 4.优化环境监测工作的条件
4.1 根据调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水质监测
4.1.1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
申请人具有近 1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同时,水源未受污染,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个别项目不能满足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要求的,可仅对缺项进行补充监测。
4.1.2农田灌溉水
无灌溉条件,靠自然降雨的产地。
4.1.3渔业养殖水
远洋捕捞。
4.2根据调查结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 1)不属于与土壤环境有关的地方病区。
( 2)主导风向和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km范围内没有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的区域。
( 3)产地3km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填埋场、电厂灰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区域。
( 4)已进行土壤环境背景 值调查 或近3年内已进行土壤质量监测、且背景值或监测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 5)自土壤环境背景 值调查 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使用有机汞、有机 砷 农药,未施用污泥、垃圾多元肥料和稀土肥料, 未大量 引进外源有机肥的产地。
( 6)自土壤环境背景 值调查 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进行污水灌溉,未进行客土的产地。
4.3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 兀 化水等产地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4.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做空气质量监测
( 1)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内无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3km范围内无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源(锅炉容量大于1吨/小时)的区域。
( 2)渔业养殖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 3)规模化畜禽圈养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 4)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 兀 化水等水源地。
4.5 续报企业 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1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调查确认,产地及其周边2km范围内没有新增工矿企业污染源,且产地范围没有变化、产地面积未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相关准则的要求,水源未受污染,免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2不符合4.5.1条件要求,按4.1、4.2、4.3、4.4要求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的优化。
5. 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编写
5.1检查员应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见附件)。表中应明确提出免做监测项目、免检理由及补测项目。
5.2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员应当向 省绿办 (中心)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调查时间和检查员级别,并签名。
5.3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是否免做有关环境质量监测的结论、理由及监测优化方案。
5.4 应当附报《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表》 中所有调查数据、资料的原始证明材料。
5.5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1) 任务的来源
(2) 调查对象
(3) 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员
(4) 调查时间
(5) 调查方法
(6) 申报产品产地基本情况
所在位置、地形、地貌;气象(主导风向);水文状况(主要水域、历年灌溉情况);土壤类型及历年土壤改良情况(客土);植被及生物资源;自然灾害情况(包括病虫草害);地方病;农业生产状况及历年农药、肥料施用情况
(7)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水质(水源、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土壤环境(土壤背景值或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大气环境(最近污染源名称、距离,对产地影响,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 8)结论(优化监测结论;保护环境的建议和措施)
6. 附 则
6.1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