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A不能一刀切

城市污水和重点工业废水引起的氮、磷污染,是导致我国众多江河湖泊富营养化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为切实控制和改善水体富营养化,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正在组织制订城市污水、重点工业废水脱氮除磷污染防治的技术导则和规范等技术指导文件。而对于不少地方提出的“所有污水处理厂排放达到一级A”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建议,对脱氮除磷应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分别制定标准。
  排放限值不应一刀切
  太湖、滇池、巢湖、三峡等敏感流域执行一级A标准是不够的;长江等入海口也需执行一级A吗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8918-2002)(关于氮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如表所示)。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将氮磷指标纳入污水排放标准中,其中磷的指标在当时是比较高的,实现较为困难。在当时条件下,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生物除磷方法,可以将出水总磷控制在1~2mg/L,在运行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能达到1mg/L。不过,要想达到一级A标准规定的0.5mg/L,只能采用化学处理法添加药剂,费用较高。
  对此,王洪臣表示,按照现在的标准,国管及省管流域均执行一级A标准,那么是不是全国大部分污水处理厂需执行一级A标准呢?王洪臣的观点是要在现行标准完善上下功夫。
  “首先是排放限值不能‘一刀切’,太湖、滇池、巢湖、三峡等敏感流域执行一级A标准是不够的,而长江等入海口不是海湾的重点流域是否也需执行一级A标准还有待研究。”王洪臣指出,现行的排放标准没有评价方法,也不符合标准实施的要求。一个评价方法必须具备3个基本要素:明确的排放限值、明确取样监测方法、对达标率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没有明确,各地在监管运营过程中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在做。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就认为应该时时刻刻都达标,但这是不太可能的。
  根据不同环境需要制定不同标准

    国外普遍采取的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模式
  王洪臣介绍说,在排放标准制定方面,国外普遍采取的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模式。比如,美国制定了“双30标准”作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基本标准,即BOD、SS排放指标均为30mg/L。然后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消减制度(NPDES),为每个流域的每个污水处理厂制定具体标准。目前,美国56%的处理厂只执行“双30标准”,44%的处理厂执行严于“双30标准”的具体标准,包括氮磷指标。而在Lake Tahoe等4个环境敏感流域或地区,当地执行了非常严格的氮磷排放标准,其中总氮低于3mg/L或5mg/L,总磷低于0.1mg/L或0.2mg/L。
  澳大利亚的氮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如国家排放标准规定:出水TN(总氮)<10mg/L的概率至少保证90%;同时出水TN<5mg/L的概率至少保证50%。某地方排放标准规定:出水TN<5mg/L的概率至少保证90%;同时出水TN<3mg/L的概率至少保证50%。
  欧洲的氮磷排放标准则按规模分别制定。在欧洲,按人口当量,为不同污水处理厂制定了不同的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并为不同污水处理厂指定了排放限值和达标率,人口少的地区,标准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对此,王洪臣认为,脱氮除磷设施建设投资大,运营费用高,技术复杂,应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分别制定标准。同时应按照合理的标准,系统地规划建设,系统地制定运营策略。
  应使现有设施有效发挥脱氮除磷功能
  A2/O的各种变型工艺应该引起重视
  对于眼下各地提出的提标改造目标,王洪臣表示,从水量角度考虑,全国2000多座污水处理厂中,没有脱氮除磷设施的污水处理厂不会超过20%。因此,未来的重点任务应该是使建成的脱氮除磷设施有效发挥功能。
  据了解,目前脱氮除磷的工艺水平可粗略分为4个层级,按照处理深度依次增加,分别为A2/O工艺、A2/O工艺的各种变型工艺、曝气池加填料工艺类、串联曝气生物滤池和反硝化滤池。我国现有脱氮除磷设施基本都是A2/O工艺,氧化沟和SBR类也是A2/O模式。现在一些地区在提标改造过程中越过了第二阶段的A2/O变型工艺,开始规模化采用第三和第四类。
  王洪臣分析说,对于典型污水水质,A2/O工艺可在保证TP(总磷)≤1.0的前提下,使总氮浓度达到TN≤15mg/L;A2/O工艺的各种变型可在保证TP≤1.0的前提下,使得TN≤8mg/L;而反硝化滤池工艺的目标深度脱氮除磷,使TN浓度降到3mg/L以下。他强调,A 2/O工艺的各种变型工艺是国际上20年的研究与实践的积累,而这些成果在中国基本没有被采用,是个很大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