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应与时俱进

 “IPAD”商标之争在中国终于尘埃落定,深圳唯冠公司以6000万美元的对价将“IPAD”商标交付给美国苹果公司。这场世界闻名的商标诉讼,也使美国苹果公司付出了巨额的代价。该场诉讼不但使涉事双方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使全国范围内的其他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增添了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而在中医药界,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据报道,日本将六神丸开发成救心丸,韩国将牛黄清心液开发为牛黄清心丸。以色列人利用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中记载的组方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中医药很多古老处方以及新的医学研究成果都以成果交流的方式泄密被他人抢先使用或申请了专利。因此,中医药生产和研究单位应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上日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一般包含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和商标两大类,在实际使用中,也包括企业内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医药企业的保护一般应当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内的保护一般是对企业生产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保护。对外的保护一般是让消费者如何区别其他企业的中药产品与本企业的不同。为增强中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广大中医药企业经营者予以商榷。

  对内保护突出中药的配方和工艺

  对于该种保护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申请国家专利和申请中药保护品种来进行保护。

  申请国家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国家专利予以保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款的规定,对于新中药产品和产品工艺(生产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按照其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专利的法律规定办理。

  申请专利的中药产品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发明专利的权利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通常所指的中药专利,一般指对按照中医理论进行组方的中药申请的专利,常见有中药提取物发明、中药组合物发明、中药药剂的发明、中药生产方法的发明、中药用途的发明等几种类型。

  专利保护对中药的发展意义重大,是从法律上对中药创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产权确认的最根本的途径,相对于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等其他类型的行政规章的保护,中药专利保护是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最高的法律保护。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后,获得相应的保护。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照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7年。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