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这是我在其他网站上看到的一条帖子,感觉跟行业相关,转载过来,有任何争议,与本人无关!
偶不是什么专业人士,对这件事情的是非对错也不敢做什么定论,但是看苗头,此帖的原作者是很用心的!从农学到生物、化学,涉及的范围很广!所阐述的都是关心咱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观点!
我把这个帖子转到这个网站,就是希望这里的专业人士能够讨论一下,给大家一个明白。
当初三聚氰氨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人士的责任心,才使得这件事情得以曝光,真的不希望这又是另一场三聚氰氨事件!
关于一起特大
“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真相
我们在中国现行体制范围内走完所有行政、司法途径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你们披露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制造、隐瞒一起特大“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真相。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存在“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事实
2000年底,中国农业大学将其97103659.4号专利《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782.49万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特意组建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开发,注册资本4000万元,计划生产期十年,产值几亿元,且准备上市;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江树人为该公司技术总顾问。
中国农业大学的这项技术存在如下严重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问题:
1.使用阿维菌素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药。阿维菌素油膏中富含寡霉素等强致癌物、毒性大,经常引起动物中毒,还曾导致昌平种羊场多只种羊死亡;使用这种药品的动物可在体内残留药物有害成分,形成有毒肉,妨害公共安全。
2.使用有毒溶剂丙酮、乙酸乙酯作为兽药成分,将导致动物死亡及形成有毒肉。
3.使用丙酮、乙醇作溶剂来制造伪劣乳化剂药品(此方法因缺乏“油相物质”无法制造出该发明专利所称乳剂)。
这项专利的实施,无疑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产值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这种公开制造假药、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继续发生!
二、证实本专利违反科学、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1.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技术使用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药,违反了国家《阿维菌素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普通高等教育药学类教材《工业药剂学》(张汝华主编),在有关乳剂的破裂一节中明确指出:“向乳剂中加入两相中均能溶解的溶剂如丙酮等,也能使乳剂破裂”,表明用丙酮作为制造乳剂的原材料成分,不仅不能制成合格乳剂而且丙酮还是乳剂的破裂剂。
3.《药剂学》(江西医学院主编)等多种版本的普通高等院校教材,均在有关药物溶剂选择章节的归纳内容中强调:“丙酮只适用于提取和溶解过程,因其有强的药理作用,毒性大,有特臭,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
上述证据来源于国家法律及教科书中的结论,非常直白。只要不是傻子,只要是认识汉字的正常人,不管是否具备专业知识,都能从中得出本案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的必然结论。
三、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欺瞒这起“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事实
1.检举人发现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存在“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后,曾经多次请求中国农业大学书记、校长出面制止,中国农业大学坚持其原有错误结论。
2、2001年12月26日,检举人自费3000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维护该专利权有效。
3、2003年6月17日,检举人自费2000元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有的理由和结论均遭驳回,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被拒绝。
4、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驳回了检举人提出的所有理由和结论,拒绝了检举人司法鉴定的请求。
5、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依然维持了本案一、二审判决。
6、2005年12月2日,检举人自费24000元向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咨询,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认定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要发明的乳剂,但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7、2006年1月20日,检举人对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咨询结论不服,向国家科技部提出行政复议,科技部以本案属于民事活动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8、200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要发明的乳剂”的结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9、2007年3月6日,检举人根据国家科技部的答复,按民事案件直接起诉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海淀法院裁决本案“不是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予受理【(2007)海民初字第8860号】。
10、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作出了科技部的答复“理由并无不当”的最终裁决,维持了科技部不予受理本案的决定。
四、腐败不倒的秘密
不容置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义完全在我们手里,但现实是我们在中国现行体制范围内走完所有行政、司法途径不是判输就是不管,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在我们质问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杨副主任为什么既然已经认定该专利违反科学还维持其具有实用性时,杨副主任的答复道出了其中的秘密,即:你们提出的三个问题均过于重大,没有一个单位承担得起责任,我不会支持你任何一个结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等深得民心,可现实中“大头娃”、“有毒奶”、“有毒鸡蛋”等却一次又一次地毒害人民。特别象本案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机关、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这样的高级部门麻木不仁,共同制造、欺瞒这起特大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案,形成了中国农业大学“合法”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恶果,天理难容!
本案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官僚腐败多么的严重,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腐败的源头有的就来自国家部委、司法的高级机关,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现实中国真的很危险!
我们愿意承担上述内容不实的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大学党员职工:田向荣
杨智泉
2008年12月2日
[
本帖最后由 xx_liu 于 2009-11-2 17:0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