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

学习和研究了10多年地下水、特别是地下水化学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近日在网上发起“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的投票和倡议,尽管参与此活动的人数尚不多,但得到不少行业内专家的支持。


  为什么要立法禁止地下排污?


  尽管在我国早就提出了避免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但一些地方政府对快速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缺乏应对经验,对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缺乏足够和清醒的认识。因此,针对国内出现的各类环境事件,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决策者的环境意识,非常必要和迫切。


  呼吁立法禁止向地下排污就是考虑到这些背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对此的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虽然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法律条文,但周宏春介绍说,我国还没有禁止有毒有害废物注入地下的专门法规。从现实出发,我国应先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或者说优先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


  地下排污有哪些危害?


  网络上有人指出深层地下水对人类饮用水的影响并不直接,只有浅层地下水才与我们有直接关系。对此,周宏春认为,对利用地层处理污水,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可能在微博上只用几句话就得出结论。


  据了解,地下排污大致分为深井灌注、渗坑渗井排污、污水灌溉等,各自的使用方式和危害不相同。


  其中,深井灌注只适用于处理需要费用较高的污水,也需要一定技术。在美国,一些州允许部分类型的污水采用深井灌注技术。最初,放射性废水也曾被注入深井,后来立法禁止了。周宏春说,也有说法认为,美国开采页岩气的水力压力法,实际上是深井灌注技术的延伸和创新。然而,对于这些废水注入深井,美国的立法严谨,规范很细,并能得到严格执行,一般不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我国的立法并不完善,使用这种方式可能带来较大危害。


  利用地层处理污水,包括渗坑、渗井等排污,在国内的做法不少。但是,工业废水采用这样的处理办法有很大的隐患,按照物质不灭的原理,污染物不是留存在土壤里,就是污染了地下水。而地下水一旦被污染,要使之得到净化,不是几年、十几年就能做到的。


  另外,污水灌溉在最近刚被禁止,这项规定的出台能否加快禁止其他方式的地下排污还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