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珠三角区将执行国IV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将从今年6月起,对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 B 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自今年6月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
  研究表明,与同类型国Ⅲ标准的汽车相比,一辆符合国Ⅳ标准的汽车污染物排放量可降低50%。
  为了配合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广东省颁布了粤Ⅳ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标准。目前广东省正在大力推进粤Ⅳ车用成品油的供应,油品环保品质的提高,可以使所有燃用粤Ⅳ车用成品油的机动车排放都不同程度地降低。据测算,仅燃油环保品质提高一项,就可使整个珠江三角机动车排放总量减少15%~20%。国Ⅳ重型柴油车加装了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从而可以实时监视催化器、氧传感器等环保设备的工作状况,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发出警告,提醒车主及时维修保养,保证排放达标。
  此外,广东省将加强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场销售汽车产品的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