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补偿或赔偿基金,向受害人提供救济

在实践中,因事故的特殊性或赔偿社会化的要求,仍有不少危险责任类型,依据《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某些特别法或特别法的解释以及近邻妨害法理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适用无过错责任。且这些特别立法大都伴随有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基金、责任保险、财务保证等制度作为补充,以保证在侵权行为人缺乏清偿能力时,能及时向受害人提供救济。

  法国《民航法》第L142-2条规定,航空公司对因飞机噪声造成的地面人身、财产的损害,应负无过失赔偿责任,且无法定最高赔偿额限制。早在1973年,法国就针对机场噪声给相邻地面居民造成的损害,通过向航空公司征收噪声特许金,设立了损害补偿基金,用于治理戴高乐机场和奥利机场的噪声公害。

  从1975年开始,法国还开始征收飞机降落特别税,用于补偿机场相邻地区居民的迁移、购置机场土地或设置居住房屋的隔音设施。1992年12月31日的92/1444号法令又将噪声基金制度推广到整个法国,适用于法国机场周边居民的噪声损害赔偿,要求航空公司根据“飞机重量、飞机噪声程度、机场规模和位置、起飞时间等”按起飞频次向基金缴款。

  法国的环境税收入95%都是专款专用,而且几乎每一项环境税收入都形成了相应的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基金。因水污染而受害时,由水源财政局收取设立的补偿基金救济受害人;农作物受野兽侵害的,由中央狩猎局设立的补偿基金救济受害人等。这两个基金的共同点在于:救济污染者无能力赔偿、污染者不明或污染者免责的环境损害。

  1995年2月2日,第95-101号法令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又称Barnier法),再次强调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并向污染企业征税以建立无主污染场所的公共救济基金(Public remediation oforphan sites),并引入了一项称为TGAP(General TaxonPollutingActivities)的税收制度为基金提供资金保障。

  在《核损害赔偿法》中,法国有关核子能的损害赔偿类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原子事故,另一类是核子能船舶事故。一般原子能事故责任的内容为:原子能设备的营运者,因自己设备或为自己使用而输送,导致原子能事故,除该事故是处于战争、内乱、暴动或异常的自然灾害外,均应负责任,营运者的最高赔偿额为5000万法郎。如果其损害超过此最高限额,国家应在6亿法郎范围之内负补偿责任。

  核子能船舶事故责任成立于1965年,其责任内容为:核子船舶的运送人,就船舶的原子能事故发生的核子损害,不问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运送人的最高赔偿额为5亿法郎,超过部分由国家补偿。为了加强赔偿的实现,运送人须预先提供担保,并参加责任保险,且预先提供的担保只限于赔偿核子损害时才能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