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开始执行

 去年3月25日,我省首次对外发布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的PM2.5监测的日均数值。去年11月16日,我省试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首日,省环保厅门户网站访问量即破万。而此后,有关环境空气质量的话题热度不减,始终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昨天,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开始执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

  自考核办法发布之日起,即开始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年度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将向社会公布。

  如果某市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变差(浓度上升幅度超过10%)的,或者上升幅度不超过10%但年度连续变差且累计上升幅度超过10%的,当年都将被评为不合格(如遇沙尘暴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则会暂停审批对该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只有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该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2个季度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也会和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的,将按下降程度予以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上升(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含浓度连续变差的累计浓度)的,也将按上升程度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