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玻璃幕墙的管理,减少污染源

  玻璃幕墙“光污染”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如在特定方向和特定时间下或使用了大面积高反射率镀膜玻璃,因此可以通过新型玻璃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或对现有玻璃加以处理,减少定向反射光,同时又不增加室内的热效应。目前,德国、日本等7个国家己经明令禁止使用玻璃幕墙新枝术。在我国,北京严格审批涉及玻璃幕墙的设计方案,上海也出台了取消玻璃幕墙的地方法规。


  加强夜景照明的生态设计


  让城市亮起来,美起来的夜景观建设必须“适时、适地、适度”,才能有助于创造安静、安全、安宁的生活环境,否则效果适得其反。夜间灯光的主要功能是照明,其次是美化。所谓“适时”,要求夜间照明必须分时段;“适地”,要求夜间照明必须分场所;“适度”,要求夜间照明必须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简单地说,就是当亮则亮,当暗则暗,将其置在一定的光线强度内,尽量采用柔和温馨的灯光,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我国有哪些相关法规?


  从学理上说,光污染带来的侵害被称为“光照妨害”。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可在我国《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等中找到依据。《物权法》第89条、90条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处理污染纠纷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没有专门的光污染的法律法规。第一部正式的法律法规,是上海市制定的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颁布,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在污染法出台之前,司法机构处理水污染、大气污染案件时,均是按照“相邻妨害”的原则进行解决的,光污染同样适用。至于侵害的程度,可以参照《物权法》等对采光权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他山之石

  国外光污染立法现状

  捷克《保护黑夜环境法》


  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是世界上首部有关光污染的防治法。它将光污染定义为各种散射在指定区域之外的,尤其是高于地平线以上的人为光源的照射,而且还规定了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光污染。

  瑞典《环境保护法》

  该《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

  美国光污染防治法规

  美国的光污染防治法规以州的形式制定。1996年,美国密歇根州制定了《室外照明法案》;2003年,犹他州和阿肯色州分别制定了《光污染防治法》和《夜间天空保护法》;印地安那州制定了《室外光污染控法》。这些法规均对光污染做出了相关防治规定。

  德国《民法典》

  德国没有专门针对光污染的法律法规,但其《民法典》规定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本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法案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其中包括“光的有意图之侵入”。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并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光侵害为近邻妨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