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 桂环办字1996·2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各地、市、县环境保护局、公安处、局、农机局:

  随着我区机动车辆的迅速增长,城镇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日趋严重,不仅极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而且与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城镇的要求不相适应,广大群众反映强烈。因此,控制和治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已刻不容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公安部等六部委颁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控制和治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当作重要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从严管理。

  二、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辆排气状况的检测、监控。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检测单位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标准对在用机动车进行初检、年检和路检,对检测未达标的要按有关法规处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指导、配合本地机动车辆年检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对车辆检测单位的检验设备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停止其检测,并限期改正。

  承担车辆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检测统计数据,由各地市环保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三、自1996年4月1日起,凡在我区的在用机动车辆经检测排气不合格、经限期修复后复测仍不合格的必须安装配备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印发的合格证书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装置。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凡申请在我区销售使用的产品,应出具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鉴定证书,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核认定并颁发合格证书、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共同推荐。未经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推荐的,一律不得装用。所推荐产品的价格由省级以上(含省)物价部门核定统一标准。

  五、加强对使用产品的售后服务和质量监督管理。生产经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推荐使用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净化效果达不到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的,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将终止其推荐使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公安厅共同推荐以下产品在全区使用:

  1WB—1(武斌)溢流式高效节油净化器(北京市方达新技术开发公司经销)。

  2玉宏牌自动排空柴油磁化滤清器(用于柴油机动车,南宁市中联工贸开发公司经销)。

  六、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合格证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按需装产品数量统一编号印制发放。产品的安装在各级环境监理部门及当地负责车辆年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农用拖拉机的排气污染防治装置的安装由农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机动车辆加装排气污染防治装置后,其排气污染仍超标的,不得再强制加装,其车辆必须予以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