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了《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范调查、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程序》将自1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环保厅明确指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哪些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程序》明确了环保部门哪个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立案调查、哪个机构负责移送以及哪些案件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他机构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调查工作,法制机构负责移送工作。其中,环境执法机构是指具有环境执法职能的环境监察、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等机构。


    《程序》指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立即启动移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