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向公安机关移送?

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移送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程序》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中,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需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鉴定。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构实施意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支持和协助的情况。


    山东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立案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将下列证据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在环境执法机构移送证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材料的审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由环境执法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审查和移送意见,并将审查和移送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批准。法制机构应当在领导批准后,立即办理向公安机关移送手续。移送手续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移送情况,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程序》确定,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包括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法制机构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构查询立案情况,并将查询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