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治理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工作措施的通知

去年为治理我市大气污染,市、区政府和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强化措施,使我市大气污染控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巩固已取得的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使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要求达到功能区标准,我局提出治理大气污染第二阶段措施,请市政府审批,并于2000年予以实施。
  
  一、继续加强改变燃料结构工作,降低燃煤量,削减燃煤烟尘污染
  
  (一)无燃煤区内各类燃煤锅炉(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继续抓紧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必须完成无燃煤区内剩余的316台燃煤钢炉的改造任务。
  
  无燃煤区内的各类营业性餐饮炉灶、单位食堂灶、饮食早夜市、建筑工地饮食炉灶,全力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
  
  由城三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度假区管委会、市工商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二)改煤区0.7兆瓦以下(含0.7兆瓦)燃煤锅炉必须继续实施清洁燃料改造工作,今年要完成改煤区剩余的454合燃煤锅炉的改造任务。
  
  改煤区内0.7兆瓦以上燃煤钢炉必须全部改烧低硫低灰分煤(含硫量小于0.8%,灰分小于15%),不得燃用非低硫低灰分煤。
  
  改煤区内各类营业性餐饮灶、饮食早夜市,全力推行改燃清洁燃料,不得燃煤。单位食堂处和工地灶不得燃用烟煤。
  
  改煤区内一律不再批建新的燃煤钢炉。
  
  由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区政府、市工商局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三)加强煤炭市场及煤炭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不得销售使用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非低硫低灰分煤。
  
  明城墙内区域严格禁止煤炭进入及运输。从今年秋季起,由环保、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把守城门,禁止原煤入城。改煤区内禁止运输、销售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非低硫低灰分煤。改煤区内允许使用煤炭的燃煤设施及运煤车辆,必须持有市环保局逐家核发的煤炭准运证。
  
  由碑林、莲湖、新城、雁塔、未央区政府、市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协调。
  
  二、发展城市清洁能源建设,加快替代煤炭步伐
  
  (一)加快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积极扩大天然气用户。全年用气量达到8000万立方米以上,力争达到1亿立方米。
  
  (二)加快城市电网建设,鼓励单位、个人用电,逐步以电代煤。
  
  (三)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充分发挥集中供热站和两个热电厂供热能力,城市集中供热与天然气分散供热相结合,替代中小燃煤钢炉。集中供热区内的分散锅炉限期停止运行。
  
  由市公用局、市供电局、市化工局负责实施。
  
  三、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一)继续加快铺设城市人行道,减少黄土裸露。今年铺设人行道200万平方米。由市政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加强道路清扫和垃圾管理,扩大城市道路喷洒范围和增加频次,禁止焚烧落叶、垃圾等废弃物,加强对城市垃圾、煤炭、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减少遗洒。加快推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封闭清运。开工建设江村沟垃圾填埋厂二期工程,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运作。增加清扫吸尘机械。由市容环卫局负责实施。
  
  (三)加强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环境管理,城区工地严格要求设置硬围挡、硬化土地道路、密闭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白灰袋装运输、喷洒施工、防治料堆扬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由市建委、市市政局负责实施。
  
  (四)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在城市中心区扩大绿化园林面积,在城市周边建设绿化林带,加快建设二环、三环绿化带和外围河流两岸、公路两侧防护林带。由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负责实施。
  
  四、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发展天然气汽车
  
  (一)严格执行汽车尾气排放监测,不合格者必须治理达标。
  
  (二)强制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或使用里程的机动车。禁止销售尾气排放超标的汽车。
  
  (三)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积极发展天然气公交车和出租车,逐步停驶超标排气的公交柴油车。今年新建加气站7座,改造公交车200辆。
  
  (四)加强机动车燃用无铅汽油的管理监督,严格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
  
  (五)制定有关明城墙内区域逐步停驶摩托车的相应政策及配套措施,条件成熟时予以实施。
  
  由市公安局、市公用局、市科委、市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