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管理构建立法框架

为改善空气质量,相关部门正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获悉,环保部正在起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乃至全国的空气质量。”在12月6日世界银行“中国大气污染控制综合管理研究”项目成果讨论会上,《办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淑兰如是表示。

一位地方环保系统的官员对记者分析,尽管2000年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城市空气质量有所规定,但失之简略,再加上地方执法不严,造成城市质量不断恶化。

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在进行之中。在近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建言献策征集活动上,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透露,大气污染处罚额度十年不变的局面将被打破,违法企业或将面临高价罚单。

“按日计罚已被写入修订草案,违法处罚额度大幅提高,针对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处罚有望不设上限。”别涛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望在2012年审议通过实行。

空气不合格限制新增项目建设

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的612个城市中,空气质量年均值达不到二级标准的城市有107个,占17.5%;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的占1/3左右。

“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制定可谓及时雨。”一位环保官员对记者说。《办法》拟订了城市空气管理的框架,明确了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的目标、指标、分级管理制度与程序、保障机制和考核办法。

王淑兰在讨论会上介绍,《办法》的目标是促使更多的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并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达到一级标准。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到2015年全国环保重点城市达标比率由2009年67.3%提高到80%以上,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达标比例从2009年的85.6%提高到90%以上。

《办法》对重点区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位于“三区六群” (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成渝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的城市,需要在改善本地空气质量的同时,兼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一位长三角地区的环保系统官员对记者分析,“《办法》促使各个城市在产业布局时,必须兼顾对地区内其他城市的环保责任。”

在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机制上,《办法》亦有所突破,将责任主体明确为各级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是环境问题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但不是唯一的实现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的操作者。”王淑兰在研讨会上说,“城市空气质量改善,需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调动包括环保在内的其他部门共同推动。”

在考核机制上,《办法》(讨论稿)提出,应当建立国家和省级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对重点城市和辖区内其他城市的达标方案进行考核,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由环保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人员组成。

对考核中不合格的城市,主管部门将令其限期整改,并削减相关的预算拨款,同时限制该城市新增超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建设,直至下一年度考核合格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