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拟对“公民参与”单独成章

从前天开始,市人大法制办连续召开座谈会,分别邀请了中央机关相关人士、公民、专家学者等进行座谈,从不同方面了解社会对正在制定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的看法,为今年9月份的二审稿做准备。

此次座谈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拟在《条例》中将公民参与内容单独成一章,强调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保证公民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

时间:8月20日下午座谈对象:公民代表及环保社会组织

市人大法制办副主任李小娟介绍,此次参会的公民代表,都是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认真反馈过意见的人员,内容详实借鉴性强。参会的社会组织也是长期关注北京大气环境保护的。

建言1

应明确保证公民知情权

公民代表和韧前后已经参加过4次关于大气污染立法的活动。他认为,现在关于公民权利及义务的内容,《条例》里相关内容过于简单。或者说,在告知公民什么才是保护大气的责任方面,做得很不够。

代表高大应也表示,在《条例》中对于公众参与的保障还有些缺乏。《条例》提到了监督权,而监督权的前提是知情权。他认为,《条例》应该更明确如何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加强信心公开,包括各类标准、污染源信息、污染企业名单等等。

回应

对此,市人大法制办副主任李小娟表示,拟在《条例》中新增一章,对公民进行引导,强调公民参与,用法的力量推动社会意识的提升。

建言2

不应一味追求国际标准

公民代表马忠建议科学地看待各类环保标准,不应单纯地追求欧洲标准,结合本国实际更为重要。

马忠认为,北京现在普遍采用欧洲排放标准,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们采用了高的排放标准,但实际中最后的尾气处理中,氮氧化物并不能完全被中和。

马忠经过测算后得出,一辆公交车排放的氮化物比一辆普通的小轿车要高几十到几百倍。但公交对环保是否有积极影响,他认为应该对实际的大气中氮氧化物进行测量。

回应

这一说法得到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的证实,公交车确实存在这个技术漏洞,目前已经进行了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会降低60%以上。

建言3

法律制定须考虑执行性

马忠提出,《条例》在制定中,罚则一定要考虑其可操作性,只有可操作可执行才能保证从严执法,如果立法之后执行出现困难,对社会风气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

对于出租车验车他也提出质疑,出租车长时间行驶,三元催化器(负责将汽车尾气排出的CO、HC和NO等有害气体通过氧化和还原作用转变为无害的二氧化碳、水和氮气的催化)必须定时更换,但在验车时,司机都是租一个新的去验车,之后再换回来,如何根治这个问题需要考虑。

回应

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关于出租车,他们希望能由现在8年报废缩短至6年报废,但阻力很大,需要考虑到执行性,希望社会各界共同推动。

时间:8月21日上午 座谈对象:专家学者

昨天上午,市人大请来持续关注北京大气治理和环境的6位专家、学者,包括环境资源立法、中国行政法等方面研究的领军人物。

建言4

排污权交易或存漏洞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表示,对《条例》中的排污权交易提出“一定要慎重”。

他说,排污交易本身不解决污染,不会治理污染。其核心是治理污染成本高的和低的,通过交易,降低总体治理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坚决反对排污权交易,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行为,且在目前的草案中没有这部分对应的罚则,这是个漏洞,且排污权涉及环境、金融、发改等部门,衔接上也容易产生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意义,虽然排污权交易对减少总量作用不大,但能改变治理效益,同样的排放量,落后企业产值小,而先进的企业产值大,这样落后企业就可以卖给先进企业排污权,对淘汰落后产能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