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 三、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英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是非常严格的。1990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凡是销售和供应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以及使用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食品标签都属于非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对各种食品、饮料所包含的具体成分和卫生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官员们承担。而食品标准局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法律的制裁将是无情的,罚款动辄就是几万英镑,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遭到起诉。
韩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主要从以下四方面采取措施:
第一,加强政府内部协调,减少行政管理扯皮现象。以前,韩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有8个,其中包括保健福利部、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还有农林部、海洋水产部等。今年3月份,韩国政府正式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总理直接领导,相关内阁部门的长官都是该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的业务,也负责处理紧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加重对违法厂商的处罚力度,让其不敢轻易犯罪。韩国政府决定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为“保健犯罪”,并且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5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另外,还附以高额罚款。
第三,韩国政府还决定,卫生监管人员今后在完成验收过程后要明确记录本人的姓名,一旦其所验收的食品发生安全问题就要惟其是问。此外,负责食品安全的地方政府部门今后也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对食物中的农药残留量等一系列安全指标等进行量化评分,从而杜绝各地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宽严不一现象。
第四,设立举报电话,任何人拨打“1399”这个号码都可以向政府举报食品安全问题,一旦被证实,举报人可以获得高额奖励。
日本是一个法律比较健全的社会,拥有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但日本近些年来仍然发生过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日本雪印乳品公司前几年的食物中毒和消费欺诈事件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例子。正是通过从这类事故中吸取教训,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得以不断完善。据悉,自1995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 10多次修改。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食品卫生法》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300万日元罚款,对企业法人最高可处以1亿日元的罚款。
德国的食品监督归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德国,那些在食品、日用品和美容化妆用品领域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都要定期接受各地区相关机构的检查。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并被归入风险列表中。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的数量。每年各州实验室要对大约40万个样本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而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
四、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需要改进的几点建议
1.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现有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进行修订或拟合,或重新制定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将危险性分析用于食品安全立法,包括标准的制定。这是WTO 有关协定中特别强调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基于科学和协调一致。
2.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国家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包括人力建设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建立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体制和技术支撑体系。
3.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大力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这是摸清“家底”和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国家利益的技术保障。持久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为评价控制措施有效性提供科学依据。
4.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构建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的食品安全推动体系,强调企业的自身管理,因为从农场到餐桌的食物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中,企业应为食品安全的主体。
近年来,可以说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在农产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以及食品营养卫生控制方面还存在着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不足,缺乏足够的经费支持,完整的技术队伍及畅通的信息来源的等问题的困扰,还有待于各级政府的通力协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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