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成本低现状将逆转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6月18日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会现场(图片来自网络)

《解释》对刑法中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最新解释。

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对该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界定了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还涉及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解释》强调了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来自环境执法监督第一线的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熊跃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将逆转“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有效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他还谈到,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可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企业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关键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此次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出台的解释,将是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被动局面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