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继续实施鼓励政策 进一步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的淘汰更新,实现“十二五”期间淘汰70万辆老旧机动车的目标,持续改善北京空气质量,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13-2014年)》(京政办发[2012]59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本市继2011年采取以政府经济鼓励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国Ⅱ及以前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获得显著成效后,对淘汰更新国Ⅲ及以前高排放老旧机动车采取的延续性措施。
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是全球大城市普遍面临的一个环境难题,机动车排放污染是影响北京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到2012年11月底已经达到518.9万辆。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总碳氢和氮氧化物分别占到全市排放总量的86%、40%和56%。同时,随着我市清洁能源的广泛使用、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日益完善,伴随着机动车的进一步增加,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分担率还将继续上升。
老旧机动车排放污染量仍然较大。老旧机动车不但技术水平低,而且随着使用车况老化,排放污染增加,超标现象比较严重。同时,随着车况变差,还会带来油耗上升,安全隐患增加。目前,我市使用8年以上的车辆虽仅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22%,但污染物排放量占到全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的50%。
积极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是减少机动车污染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期间,我们以“绿色奥运”筹办、国庆60年庆典空气质量保障及保证奥运会后空气质量不滑坡等历史契机,通过采取加密检测频次、实施区域限行、淘汰黄标车给予车均6000元政府补助等行政、经济等手段,加速了本市黄标车淘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十一五”期间本市淘汰黄标车30余万辆,其中2009-2010年淘汰15.6万辆,淘汰上述黄标车可年减少污染物排放约22万多吨,为机动车的快速增长腾出了环境空间。“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氮氧化物纳入考核城市总量减排体系,本市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指标为12.3%,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的分担率在50%以上,加快老旧机动车的淘汰更新仍是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完成国家总量减排考核任务的重要措施。
2011-2012年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取得积极成效。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京政办发[2011]42号)以来,取得了显著效益: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全市淘汰老旧机动车共55.2万辆。2011年8月1日政策开始实施至2012年11月底,全市淘汰老旧机动车共45.8万辆,其中,国Ⅰ及以前、国Ⅱ、国Ⅲ排放标准车辆分别占37%、30%、和14%。淘汰45.8万辆老旧机动车每年可减少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污染共16万吨(其中氮氧化物1.1万吨);25.4万车主领取了政府补助;发放了10.5亿元政府补助资金;累计有超过636.4万人次通过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网站查询,或来电来访咨询;46家汽车企业参与淘汰更新奖励,发布参与奖励新车车型共2622种。淘汰老旧机动车推动了新车销售增长,实现了环境改善、企业发展、个人得实惠的多方共赢,得到了社会各界认可,汽车企业和广大车主要求继续实施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的经济鼓励政策。
《方案》规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政策有效期内,转出和报废的老旧机动车车主可享受政府补助,更新车辆可得到企业奖励。转出或报废老旧机动车,每辆可得到2500元至16500元不等(车均4600元)的政府补助,如果车主换购交易办理平台即“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cuturl('http://bjtgc.com.cn')”公布的新车,还可获得与政府补助基本相当的新车企业奖励。政府补助及企业奖励通过网上或现场网点办理。《方案》规定:对淘汰已使用6年及以上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黄标车),给予政府补助。在京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的车辆,以及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机动车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发布《方案》与现行方案区别。《方案》保持了2011年7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京政办发[2011]42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主要区别:一是以国Ⅲ及以前老旧机动车为淘汰重点,推进更多老旧机动车加速淘汰;二是提高了报废车辆政府补助标准,报废车均补助由原4500元提高至6500元,并将报废补助车辆使用年限相应由6-8年及8年以上调整为6-10年及10年以上;三是放宽了企业奖励幅度,吸引更多热销及经济型车型参与;四是加大了对换购新能源车的奖励力度,在与现有国家及本市新能源车补贴政策并行的基础上,新能源车辆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不受《方案》建议标准限制,由汽车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从而加大了对换购新能源车的奖励力度,引导车主选购新能源汽车。
关于执行时间的衔接。对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本市或报废的老旧机动车政府补助,按照新颁布的《方案》规定标准执行。对于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本市或报废的老旧机动车,政府补助标准按照2011年7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京政办发〔2011〕42号)规定标准执行,车主申请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请车主及时办理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