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出台关于加强空气污染防治的意见

山东省莱芜市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空气污染防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进落实莱芜市与省环保厅签署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行区”目标,莱芜市将突出抓好工业污染、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异味等的治理,加强城市绿化,不断提升城市空气自净能力,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进一步围绕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加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不能按新标准达标的企业、单位要全部实施治理再提高工程,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特别是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等排污量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时限和标准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凡是不能按期达标的,要一律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经治理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停。

  针对工业异味污染问题,《意见》要求,所有产生工业异味的企业,如焦化厂、化工厂、橡胶厂、柠檬酸等行业企业都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异味采取封堵、安装净化装置等措施,于2013年底前建成完善可靠的异味处理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为有效遏制城市扬尘污染,《意见》规定,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车行道路进行硬化,裸露地面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建筑施工垃圾及散装物料要定点堆放,严禁随意抛撤。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改进道路清扫和保洁方式,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清扫、收集的道路废弃物及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加强交通运输所产生道路扬尘的污染防治,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并按划定的专用路线行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为有效遏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意见》规定,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建设,根据城市机动车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汽车尾气检测线并实行第三方运营,及时准确掌握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

  强化机动车年检及黄标车限行管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实行限行措施,不得进入尾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行驶。

  实施现有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工程,新购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油气双燃料车型,减少机动车污染。2013~2015年,市区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车辆应分别达到总数的50%、60%、70%。

  此外,为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对空气的净化作用,《意见》要求,加强城区环境绿化,按照“非硬即绿”的原则,大力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河道两侧绿化带,加强街头公园、单位及居住区现有绿化的保护管理,逐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各工业园区及所有工业企业要逐年提高厂区绿化面积,厂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20%,园区与周边居住区之间的绿化带不小于50米,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