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治污“对账单”每年公布

 考虑到政府在公共治理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应对大气空气质量负总责。草案修改稿中,对政府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4条新内容,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承担16项具体防治责任,涉及财政保障、信息公开、制定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处置突发事件、制定政策鼓励减排、区域防治、责任考核等职责。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政府向人大报告的条款。明确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重污染天部分机动车停驶


  草案修改稿明确,政府有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职责。要求政府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计级别采取包括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部分机动车停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对措施。


  ■ 亮点

  公民因大气污染致损可索赔


  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此外,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有义务依法保护大气环境,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规定的不得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机动车维修、限行等法定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污染。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芦建茹表示,大气污染防治除了政府引导、排污者履行治理环境的义务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公民参与。公民都有参加大气污染防治的权利,如绿色消费、环保生活等。公民在监督排污者排污方面也享有权利,发现问题可以举报和投诉。如果是受害者,可以去法院起诉,这些都是应有的权利。公民还有监督政府履行职责的权利,政府做了哪些事情,大家可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