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受气”市民赔偿倒逼企业治污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前天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多项更为严厉的修改彰显了北京市治理空气质量“动真格”的决心。二审稿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公民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这意味着北京市民若再遭大气污染之苦,将不必再像以往那样忍气吞声,而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排污企业索赔。显然,这对于保障广大市民的正当权益,倒逼排污企业以切实举措治污,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曾说,在找准突破口治理大气污染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让保护者得收益、获得补偿,污染者多负担、付出代价。北京市将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载入地方法规,就是让排污者对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埋单,从而加大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的体现。众所周知,公众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渠道不畅、排污企业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不仅使民众的健康、财产等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更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违法企业的气焰。

  当然,在民众的索赔过程中,必然也会出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所面临的诸如起诉主体范围窄、门槛高等难题,只有采取相应对策破解这些难题,才不至使饱受大气污染之苦的公众索赔诉求成为泡影,让这个立法初衷良好的条例沦为一纸空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在受理民众的这类索赔诉求时,必须在秉持公正的办案原则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受理规则。比如说,鉴于大气污染受害者举证难的现实,此类案件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方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如,大气污染除了对受害人的健康造成直接损害外,还会造成间接、潜在的危害,在判定排污方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时,这方面的潜在损害也是需要考量在内的。

  说到底,要求造成大气污染的责任方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不是终极目的。我们企盼的,是生活在一个天蓝水碧、空气清闲的宜人环境中。如果说对大气污染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是加重了排污方的负担的话,这种压力必定会转化为促使其全力治污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