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 检查不合格将撤销证书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监总局获悉,刚刚发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取得节能认证的产品、设备,将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对认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征求意见稿》对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测和检验机构都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认证样品由认证机构、实验室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会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目前,节能产品认证在我国已涉及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办公设备、机电产品、电力设备等50多个品种。目前通过认证的产品在多次国家抽检中未出现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