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迈向制度化

 为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不久前公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以下简称《推荐方法》)。环境保护部表示,近期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将来围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启动相关立法,将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这一举措无疑非常及时,事实上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法制化已刻不容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无论是松花江污染事件,还是近年来接连发生的血铅事件,污染事故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危害着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

  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通常都高度重视,积极处理,严加整治。然而,污染事件依然接连发生,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污染事件令人心痛,而一段段心力交瘁的诉讼历程更令人心寒。污染事故为何频频发生?污染行为为何屡禁不止?愤慨之余,应该深入思考一下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从事件处理过程来看,政府的举证往往很难认定责任方,居民的诉讼往往不能确定损失量,即使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由于缺乏资质,也难以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成为有效的证据。其次,从事件的处理结果看,不仅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污染受害者即使将污染加害方告至法院,也由于拿不出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报告,往往得不到足额的赔偿甚至是连基本的赔偿也得不到;类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水域污染等方面的公益环境损害,由于无法对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这些损害更是无人赔偿。

  当责任该如何认定,损失该怎样鉴定,赔偿该怎样执行等一系列问题都无法解决的时候,污染者负担原则又怎样有效落实?诚然,污染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而鉴定机制缺失是不可忽视的关键一环。这一点做不到,即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大声疾呼,最终也无法真正让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当前鉴定机制的建立健全迫在眉睫。

  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与所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相适应。可喜的是,环境保护部的举措让人们看到了希望,国家已经为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制度建设设计了一条清晰的路线图。根据《意见》,2011~201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和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2013~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组建队伍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2016~2020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在《意见》中,国家强调污染损害评估的鉴定资质、技术规范、立法依据等一些关键问题,并计划将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这标志着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正在迈向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在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构建的路线图中,应始终以机制建设为主线,以机制探索带动试点工作,以机制建设促进能力建设,以机制设计推进立法进程。根据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工作机制应包括6方面,即信息机制、评价机制、资金机制、协调机制、后评估机制和联动机制。

  信息机制。信息机制是基础环节,包括技术信息、市场信息、案例信息的整理与贮备,重点在于了解市场上通行的污染修复技术、修复成本、修复程序等,为污染损害鉴定提供基础依据。

  评价机制。评价机制包括污染等级的确定,损害程度评价等。

  资金机制。资金是鉴定中最敏感的问题,为保证资金问题解决得公平、合理,应将与资金有关的修复成本、资金来源、资金配置等问题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并尽可能地让相关利益方广泛参与决策过程。

  协调机制。协调问题是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的难点。因此,损害评估部门一定要具备法律资质,其做出的损害鉴定报告具有权威性,为司法鉴定、保险理赔提供证据。当多个部门对鉴定意见出现分歧时,应有一个争端解决方案,以损害评估部门为主导处理争端。

  后评估机制。污染修复后,还要对修复效果以及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进行后评估。

  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将以上5项机制连接在一起,形成环环相扣的运行体系,重点解决当前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滞后性、不确定性等问题。其工作流程是:由监测站负责日常监督,提供情报,监察机构及时发现案源;案源发现后,监察总队与环境损害评估技术部门同赴现场调查情况;损害评估部门与环评部门共同负责评价污染等级;损害评估部门协同相关技术专家负责筛选修复技术;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人员负责市场调研,估算修复成本;损害鉴定评估部门提出资金来源与分配方案;工程实施,进行修复和补救;将鉴定报告交给司法部门和保险部门,确定责任主体,进行赔偿;污染场地修复效果的后评估和跟踪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