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以非法采矿罪追究长江非法采砂刑事责任第一案一审判

 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长江非法采砂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黄某等四人,均被判犯非法采矿罪获刑。其中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49900元。这是我省首例以非法采矿罪追究长江非法采砂刑事责任的案件,在长江流域也具有开创性。

  2011年下半年以来,以马某为首的非法采砂团伙盘踞在长江南通苏州交界水域,组织多条采砂船不分昼夜非法采砂,导致举报不断,引起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长江委领导的高度重视。省水利厅会同公安、海事等部门组织了多次集中打击行动,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但非法采砂仍时有发生。为加大惩治力度,后经水利与有关部门深入会商,南通警方于2012年1月抓捕了以马某为首的4名非法采砂分子。2012年5月28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某等4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因此案是我省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追究非法采砂行为刑事责任的第一案,故直至近日才正式宣判。该案的判决将有力震慑非法采砂分子,对我省乃至长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