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时评违法环评处罚过轻,咋能震住造假者?

 今后一些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不会被批准。昨天,国办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是中国首次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果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失实的,则会面临被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的处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月22日京华时报)

  “规划环评条例”出台非常及时。应该看到,时下一些环评机构在从事规划环评中的违规违法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环评机构只盯着利益,对项目违法问题不向环保部门报告;有的明知项目有瑕疵或存在环境或其他隐患,在环评书中不作说明,采取所谓“技巧性”模糊语言表述,甚至与建设单位一起合谋虚假材料。更有个别环评单位为了迎合委托单位,抢时间,赶速度,不惜使用虚假无效监测或检测数据,编造虚假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数据资料,甚至连公众调查意见也肆无忌惮地造假。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了环评机构的公信力,而且给生态环境埋下不可预先的隐患,增加了事后监管甚至导致“烂尾工程”的成本,甚至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政府形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这几年,对违规环评机构,监管部门几乎每年都要进行处罚,而且一罚就是好几家。今年上半年环保部处罚了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3家环评机构,分别被提出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而在07年4月份一次性就处罚了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等5家环评价机构。处罚常有而违法亦常有,之所以出现屡罚屡犯,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环保部门的罚单因时因事而出,时过境迁之后恐怕连长点记性的效果都没有,然而这种制度性尴尬在“规划环评条例”中仍然未能得到足够关注,未能以严格细化的责任条款予以破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遗憾。

  其一;“条例”明确专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失实的,将面临取消入专家库的资格。这一条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承接环评过程中,如果没有具体到某一个专家的失职,而是集体失语,大家“团结起来”玩假,咋办?所有专家都取消入库吗?在具体的环评中,很可能环评机构就这么玩,你有政策,我有对策,这年头,谁还没有一个自我保护意识?抱成一团玩假没事,“法不责众”已成明规则。制度岂不又要向隅而泣?

  其二;对违规环评机构处罚标的太低,基本上属于“搔痒痒”。如今谁还在乎一个通报批评?通报了,批评了,毫发无损,照样生意兴隆。而处以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显然是“毛毛细雨”,罚点小钱算什么,留得青山在,不愁没钱赚。堤内损失堤外补,只要资质在,罚款权当“买路钱”,变本加厉赚回来。就这样,违规与处罚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执法怪圈”。

  其三;未将环评机构商业贿赂列入条例以专门的法律责任予以遏制。 从杭州环保系统腐败案到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中心负责人腐败问题被调查,都跟环评密切相关,环评领域已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危地带”。在项目环评和审批过程中,有建设单位直接向审批者行贿,也有环评机构直接或与建设单位联手向审批者行贿的,这些现象渐成环保系统审批官员的腐败轨迹。 为何频发环评腐败?从环评机构角度考量,主要是行贿者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警示其后来者,反而使仿效者觉得有利可图,接踵而至。如果制度缺失,惩处不力,权钱交易者对环评这块肥肉还会垂涎三尺,狼吞虎咽。

  有鉴于此,“条例”应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违法环评,特别是环评机构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予以惩戒。除规定不论具体专家失职或是集体弄虚作假,环评机构都要付出高额罚款、列入“黑名单”、暂停环评资质等处罚外,对行贿者更应祭出重典,对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对环评机构作出行业禁入的重罚。只有以零容忍的举措,才能确保规划环评这一牵涉国计民生重大课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前瞻性,才能未雨绸缪,采取措施预防规划实施中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影响,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而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民生安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