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镉污染为什么只由环保局扛

7月30日,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上千名村民因镉污染问题分别围堵镇政府、镇派出所。8月1日,长沙市委宣传部介绍,浏阳市有关方面已介入,正在妥善处置。湘和化工厂法人代表已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相关责任人在接受调查。

  为什么只由环保局扛?

  ◆狄书爱(河南社旗)

  作为当地的环保部门,固然有对当地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权,但当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执法与群众的环保要求遭遇到地方政府及上级政府对于外来企业的“优惠政策”时,一切都可能发生改变。毕竟,相对于当地的政府来说,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权力实在太小了,环保局长当然得完全“一切行动听指挥”,地方政府安排到哪里,环保局长就要执行到哪里。为了当地GDP的需要,为了地方政府的政绩,环保局很大程度上只能对污染企业“睁只眼闭只眼”。

  在这样的情况下,环保局长及分管副局长的失职,“被停职”或许是一种应该受到的惩处,但报道中所称的“在接受调查”的相关责任人,到底有没有保护污染企业的地方政府领导?毕竟,“招商企业”成“害民企业”,绝不只是环保局一个监管部门的责任。

  环保局长是替罪羊?

  ◆耿海军(湖北嘉鱼)

  浏阳镉污染如此之重,民愤如此之大,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一星半点有关当地政府——镇头镇政府和浏阳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受到任何处分的消息,更不见有哪一个地方政府领导站出来道歉,连分管环保的政府副职官员都毫发未伤。这说得过去吗?难怪有人对此愤愤不平:环保局长又成了“替罪羊”。

  笔者认为,要真正平息这起环境事件,仅处理环保官员远远不够。还应揪出湘和化工厂多年顶风而上、大肆排污背后的“保护伞”,追溯相关在位的或是不在位的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责任,不能让他们若无其事地看热闹。

  否则,某些地方领导对于环境问题就会惯于轻视怠慢,环保部门执法就会有心无力,污染企业排污就会有恃无恐,而各地的污染事件仍会此伏彼起。

  镉污染是环保局的错?

  ◆叶祝颐(湖北武汉)

  如果环保部门地位不独立,人财物配备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就算环保部门有心站在正义立场,公开违法排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对污染企业做出处罚、整改决定,也根本撼动不了污染企业一根毫毛。

  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现实语境,单纯责备环保部门失职有失公允,作用也不明显。相对于庞大的政绩需要而言,要让环保问题真正受到重视,就要提高环保部门地位,改变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尴尬局面。痛下决心改革政绩评价体系,落实环境污染问责机制,扣除官员的污染政绩。可以考虑把“污染帽”与“乌纱帽”挂钩,铲除拿环境换GDP的现实土壤,遏制地方官员制造污染政绩的冲动。

  保官帽还是保民生?

  ◆邓尚明(四川南充)

  环保局长和副局长被停职也属咎由自取,如果不是为保官帽而睁只眼闭只眼,主动依法查处,即使被贬职也是光荣的,而今天被停职,却没有保全名节。

  但反过来看,环保局长可能也是“替罪羊”。因为,如果环保局依法查处,就要影响招商引资,就要影响企业产值,就要影响地区GDP的增长,那么地方政府是绝不会答应的。所以,环保局长为了保官帽,一般情况下,就只能侥幸希望不出大问题,过一天算一天。

  显而易见,如果地方政府这种只重经济的发展模式不变,那么地方的环保局长是很难当的。环保局长保官帽还是保民生?也就成了一个两难的选择。

  为何保不住环保官帽?

  ◆顾仁(江苏江都)

  环保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停职,说明对属于本职的环境保护工作都做不好的,当然就保不住自己的官帽。这次事件,他们在环保工作上失守,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没有树立责任意识。在引进化工项目的时候,一般都是要经环保局批准的。那么,湘和化工厂为什么能够顺利落户镇头镇?二是行政不作为。环保局平时是怎样搞好环境检查、监管与监测的?三是对待民生态度的冷漠。怎样倾听群众意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群众的利益?

  对环境保护工作都做不好的人,让他们保不住自己的官帽子,这对玩忽职守的官员来说,无疑是一记警钟。非但环保部门如此,在全面推行问责制度的今天,所有的官员干不好本职工作,都保不住官帽。

  何不付诸公益诉讼?

  ◆孙瑞灼(福建福州)

  这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当地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有直接关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遏制环保不作为呢?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公益诉讼来遏制环保不作为。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环保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或对政府环境治理不力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诉讼,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还很少,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巨大遗憾。

  要想真正建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必须从法律的层次赋予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利益,对污染环境和环保不作为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