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方案”指出,计划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群众环境意识得到增强。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群众环境意识明显增强。
  方案明确了政策实施范围、支持重点
  “方案”明确了“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范围。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方案”提出,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方案”对整治成效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截污设施,加强水质监测能力,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有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集中处理养殖废弃物;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建立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定期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方案”规定,“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
  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方案”强调,省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的考核验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政策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2008年已安排的“以奖促治”项目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环保、财政部门要于2009年8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财政部对“以奖促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方案”指出,环境保护部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财政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