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污染应构建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

我国虽然在部分城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尚未建立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如何打破地域界限建立更大范围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还有哪些基础性工作要做?本版特约相关专家阐述如何构建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以飨读者。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可以像商品那样被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最终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最快、人口密度最大的区域之一。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也在逐年增长,大气污染特别是SO2污染等问题在长三角区域已经非常严重。实践证明,仅靠传统的命令控制模式即收取排污费的方式来控制污染还远远不够。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排污权交易来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经成为长三角各地方政府为解决空气污染问题正在尝试的一个新途径。



长三角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
■阅读提示
是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的需要;是提高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的需要;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的需要。


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决定了其有必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


首先,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适应大气污染物传播特点,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的需要。


长三角各地在地理位置上都处于长江下游、东海之滨,生态环境联系异常紧密。长三角某一地方排放的污染物可以通过河流、空气等途径传播到其他地区,尤其是SO2等大气污染物。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就是把长三角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国家和长三角各地方的大气污染物的减排目标,设定长三角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为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允许其对剩余排污权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从总体上控制长三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区域环境保护效果。


其次,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范围,提高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效率的需要。


目前,全国很多城市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但从这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污权的市场规模较小。由于参与交易的企业数量较少,企业削减能力有限,从而导致了交易市场的规模过小,甚至在排污权二级市场出现“零交易”困境。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范围越大,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能力就越强。所涉及的污染源越多,不同污染源边际削减费用存在显著差异的机会就越多,需要对排污权买进或卖出的机会就越多,存在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扩大已有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范围,构建覆盖整个长三角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十分必要。


第三,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缓解长三角环境污染压力,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长三角空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从2012年~2013年区域内多次发生空气污染甚至重度污染的情况。2012年,江苏省全省省辖城市酸雨平均发生率为36%,降水年均pH值为5.04,酸雨年均pH值为4.58。浙江省降水pH年均值为4.45,69个县级以上城市中67个被酸雨覆盖,其中重酸雨区有23个。上海全市降水pH平均值为4.64,酸雨频率为80%。酸雨对人体健康、生态系统和建筑设施都有直接和潜在的危害。此外,无锡、上海、杭州都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居民收入和经济增长。因此,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已经成为长三角各地方政府刻不容缓的任务。除了已经采取的各种污染控制手段外,构建长三角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也是长三角各地正在尝试的新途径。


第四,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弥补传统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的需要。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了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对于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命令控制式的治污模式,企业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的规定,其本身缺乏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积极性。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管理手段,可以充分调动企业自身控制、治理污染、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积极性。排污者可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污染治理程度,然后买入或卖出排污权,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可见,排污权交易可以弥补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提高企业的治污积极性。
构建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