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可向污染方追偿

金山“1·10水污染事故案”近日宣判,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涉案污染物的购销方负责人汪金龙和奚建平有期徒刑5年及3年;判处涉案码头老板刘阿贵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涉案船主刘浪建、船员杜国兴和刘康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记者昨天从金山区检察院获悉,由于水利环保部门在处置此次污染事故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依据我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中“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检察机关已向相关部门制发民事督促起诉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在污染案件中的财产损失。

  违规操作引发河水污染

  “1·10水污染事故案”引发污染的主要化学物为碳九,来自于金为化工公司。由于经营不景气,该公司已于2012年2月停产,仓库内还留有一些抽余碳九。

  按规定,金为公司没有权利直接销售碳九,但金为公司老板奚建平明知自己不具备资质,仍从赛科石油低价购得碳九,并与自己的抽余碳九混合进行销售。同时,金为公司又与一家同样不具备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宁波燃料公司签订碳九销售合同,由后者转卖给南京龙凤化工公司,由龙凤公司安排船只负责接收。

  为节省开支,龙凤公司老板汪金龙明知金张公路7153号码头没有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资质,仍选择与该码头合作。同样为了省钱,码头经营者刘阿贵又找到了一艘无证船只,通过向海事部门虚假申报货物名称的方式逃避监管。由于安全意识薄弱,船员刘康等人未按规定对船舱总阀和海底阀门的封闭性、安全性进行检查,擅自加装的阀门未完全关闭,导致52.78吨碳九从船舱总阀、海底阀处泄漏。大量黄色液体漂浮在河面,空气间弥漫着刺鼻的气味。直至港监巡逻船到达,该船才停止作业。

  污染频发折射监管缺位

  “从近年来发生的水污染事故中看,大都是由于相关处理化学危险品的公司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引发。”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中的奚建平、刘阿贵、汪金龙、刘浪建、杜国兴、刘康等人,其经营危险品的所谓资质都是挂靠得来,“鉴于危险品行业的特殊性,应当严格禁止挂靠行为,否则就会造成没有监管也无法监管的局面”。

  除了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检察官认为,还需有效监管化工废液的去向。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清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对废液的处置情况,尤其对于危险货品运输环节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危险货品从出厂到运输直至目的地均有监管,均能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治理追偿亟需制度完善

  “在处置此次污染事故中,水务环保部门为消除治理污染,通过公共财政支付了大量费用。”承办检察官介绍,为避免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向肇事公司及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财产损失。据此,检察机关专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发出民事督促起诉建议的背后,折射出了部分政府部门在处理污染事件后续事宜上的缺位和滞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岳文辉律师认为,尽管法律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部分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认为清污是指令性任务,对于清污费用多采取申请财政报销,或因为民事诉讼麻烦,或认为公共财政遭受点损失并无大碍而放弃追偿的权利。

  岳文辉表示,由于相关政府部门此前在处置污染时,并未对相关损失进行统计和计算,即使提起民事诉讼也会遭遇到搜集证据难、举证难等问题。“随着污染事件日益频发,我国应尽快制定政府部门处置污染事故后如何进行追偿的相关制度。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都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搜集,及时准确地向污染者进行追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