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保局长破坏环保被判8年

  环境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普遍关注。18届三中全会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10大典型案例。今天上午,省法院、省检察院还将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江苏关于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有关情况,并公布《关于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典型案例一





  环保局长带头破坏环境





  获刑8年没收财产5万元





  【案情】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镇江新区境内的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高鹏药业有限公司以及镇江新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固体有害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定,先后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物,非法倾倒在镇江新区甸上村废弃的仲家宕口内。





  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镇江市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副局长徐耀平以及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等4人,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辖区内存在偷排固体有害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后,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进行清理、取样化验、排查偷倒企业等措施制止偷倒行为的继续;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固体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理去向等检查不到位。





  【判决】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5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张宝林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丁春生未上诉。





  典型案例二





  违法走私656吨固体废物





  公司罚款,负责人被判刑





  【案情】





  2011年10月至12月间,合肥和普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耿玉萍在该公司进口废旧纸过程中,违反我国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与符志昌(另案处理)合谋后以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先后走私进口30个集装箱共计656.156吨固体废物。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656.156吨货物全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据此,2012年11月7日,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被告人耿玉萍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案例三





  非法开采矿砂近40万吨





  四名作案人罚款又领刑





  【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马永、黄亚冲、夏新华、范忠达成合作采砂意向,商定由马永和黄亚冲负责疏通与水利、海事等行政部门的关系,由夏新华和范忠事先联系好运砂船(即买主),根据运砂船的需求组织采砂船采砂,开采出来的江砂以每吨1.2元的价格就地销售。之后,四人按照销售金额的25%向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余下的75%归采砂船船主所有。2011年11月7日至12月27日,四人组织王某等人在长江南通段开采江砂392666.67吨,共计获利471200元,四被告人从中提取117800元保护费。





  【判决】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认为,天然石英砂属非金属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领采矿许可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今年3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永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亚冲、夏新华、范忠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典型案例四





  对罚单半年多没理睬





  省环保厅状告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