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企业违规排污致现牛奶河 遭罚款

  昆明东川通宇选矿厂(下称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兆鑫公司)和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海公司)三家企业,因违规排污被几次行政处罚后仍违规生产,使境内的“小江”污染成了“牛奶河”,寻甸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于18日作出判决,3企业分别被判处罚金50万元、70万元和75万元,8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8个月至1年零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宇选矿厂被罚50万2人缓刑1人免刑事处罚


  寻甸县检察院起诉,通宇选矿厂及被告人罗兴华、张建良、张勇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精铜矿,将部分含有硫化物、氨氮、总磷、总砷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在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单位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通宇选矿厂辩称是管理失误导致排污,公司主观上不想这样。今年5月,公司接受昆明市环保局的处罚交了50万元,同时交了30万元环保基金。3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合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通宇选矿厂利用沉淀池上方私设的三根软管排放生产废水,底部私设可人为操作的金属管道排口,将生产废水通过暗道直接排入小江,2012年4月14日被东川区环保局行政处罚,今年4月27日被昆明市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案发后,通宇选矿厂自愿交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30万元。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对被告单位处以50万元罚金;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罗兴华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零6个月,判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张勇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处罚金2万元;张建良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3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兆鑫公司被罚70万 3人被判缓刑


  寻甸县检察院起诉兆鑫公司及被告人刘兴奎、王兴明和马本华,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精铜矿,将部分含有硫化物、氨氮、总磷、总砷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在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兆鑫公司的诉讼代表同样表示因管理失误导致排污,公司主观上不想这样。3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兆鑫公司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在2011年1月到2013年3月生产过程中,在尾矿水排水管道闸门处私设暗管,将生产废水通过暗道排到沙沟内,流入小江,2012年6月26日被东川区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今年4月27日,被昆明市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案发后,兆鑫公司自愿交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5万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单位缴纳罚金70万元;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刘兴奎判处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兴明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零6个月,处罚金3万元;判处马本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3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东海公司被罚75万元法人代表被判1年零3个月


  寻甸县检察院起诉,东海公司及被告人马世祥、李兴平,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将部分含有硫化物、氨氮、总磷、总砷有毒物质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在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2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东海公司自2011年1月到2013年3月期间,利用尾矿库坝尾私设的暗管将生产废水、尾矿渣通过暗道直接排入小江,2011年9月7日被东川区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2012年6月26日被东川区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今年4月27日被昆明市环保局予以行政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东海公司自愿交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4万元。庭审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拒不认罪,判处被告单位缴纳罚金75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世祥1年零3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兴平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该公司诉讼代表人马世祥及李兴平表示,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事件回顾


  今年4月,企业排污导致东川区小江变“牛奶河”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4月11日,东川区政府就此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随后昆明市纪委、监察局表示:经调查,通宇选矿厂、兆鑫公司、东海公司等企业存在私设暗管、环保配套设施未完善就私自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


  5月17日,寻甸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东海公司、通宇选矿厂、兆鑫公司的马世祥、李兴平、罗兴华、张建良、张勇、刘兴奎、马本华和王兴明8名责任人,并于7月16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