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解读《大气颗粒物管理办法》

 市级范围每上100吨污染排放的项目就要淘汰200吨排放量的设备

  中国江苏网6月26日讯 (记者许小溯)《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江苏省首部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律。昨天,江苏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相关条目进行解读。《办法》实施后,全省新建将实行“倍量替代”:市级范围内,每建排放1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前,必须淘汰2个或1.5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

  江苏省环保厅大气办副主任单阳介绍,今年1-5月全省各市PM2.5超标率介于29.1%~49.7%。因此《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提高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水平,削减工业烟尘、粉尘排放总量。

  这一要求将通过“倍量替代”落实。在被划为重点控制区域的沿江八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级范围内,每新建排放达到1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前,必须先淘汰2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在被划为一般控制区的苏北五市,每新建排放达到1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前必须先淘汰1.5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