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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监测方案实施现状
关键思路 对监测频率、数据的应用性、监测成本、受众反馈、时空尺度等缺少考虑
记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需要监测的配合,有时环境执法受制于监测数据不全而事倍功半,给了污染者以可乘之机。您认为我国目前的监测方案实施现状如何?
宋国君:有的达标判定依据较严谨,但总体来说不尽如人意。举例来说,工业企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验收监测包括这样几个环节:现场调查、采样点布设、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结果评价、监测报告中的信息量及声明和监测结束后的资料保存。目前污染物排放监测只是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简单地进行监测和记录。因为监测数据仅能代表监测当时的排放状况,用监测频次较低的数据代表污染源长期的排放状况是有问题的。另外,工业生产本身波动较大,再加上人为因素对监测结果的影响,根据当前的监测规范、频率和监测能力,可以得出当前的达标排放处在“初步达标”排放阶段。
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及其对应的采样、分析方法和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为例。标准文本已对火电厂的污染物控制做出较明确的要求,包括适用对象、时段、区域、厂原料、排放速率及参数、浓度限制等,在监测方法中,注明了适用于标准的采样、分析方法和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其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安装位置、调试检测方法、验收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上报数据格式等均有规定,尤其是对有效数值、缺失数据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因此,连续监测的达标判定依据较严谨。但是,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其规定的采样工况为“正常运行状态”。如果所用的监测方法为非连续监测,未说明非正常运行状态下的监测方案或数据处理方法,那么结果判定就可能出现误差。这一问题在其他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具有普遍性。
另外,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中的监测方案主要依据科学研究,对监测频率、数据的应用性、监测成本、受众反馈、时空尺度等缺少考虑,还有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污单位守法记录等也应纳入监测方案中,来印证最后的监测结果是否合理。这些研究还很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