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中大比较严格来讲未标注而实际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应该以该添加剂“不得检出”来判定,这是对GB 7718-2004标准中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一一标示”的一种推断,用了添加剂(包括从原料带入的“被动使用”)就要标示——没标示就说明没有使用或不含有,因此判定标准就是“不得检出”。
而另外一种角度考虑却可以是:如果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值都符合要求,然而标签上未标示,那么应该判定标签不符合GB 7718标准要求,这又是另一种判定结果了。
虽然都是不合格,但是从“严重程度”上来说,后者要轻微些,至少不存在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危害,而前者这种情况我们曾在质监局严查添加剂使用时碰到过,没有标示的添加剂品种都以“不得检出”来要求,比较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