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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请人人喊打:三聚氰胺的哥哥——丙酮来了 [打印本页]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08     标题: 【转贴】请人人喊打:三聚氰胺的哥哥——丙酮来了

首先声明,这是我在其他网站上看到的一条帖子,感觉跟行业相关,转载过来,有任何争议,与本人无关!


偶不是什么专业人士,对这件事情的是非对错也不敢做什么定论,但是看苗头,此帖的原作者是很用心的!从农学到生物、化学,涉及的范围很广!所阐述的都是关心咱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观点!

我把这个帖子转到这个网站,就是希望这里的专业人士能够讨论一下,给大家一个明白。

当初三聚氰氨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人士的责任心,才使得这件事情得以曝光,真的不希望这又是另一场三聚氰氨事件!




  

关于一起特大

 “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真相


  我们在中国现行体制范围内走完所有行政、司法途径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你们披露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制造、隐瞒一起特大“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真相。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存在“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事实

  2000年底,中国农业大学将其97103659.4号专利《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782.49万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特意组建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开发,注册资本4000万元,计划生产期十年,产值几亿元,且准备上市;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江树人为该公司技术总顾问。

  中国农业大学的这项技术存在如下严重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问题:

  1.使用阿维菌素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药。阿维菌素油膏中富含寡霉素等强致癌物、毒性大,经常引起动物中毒,还曾导致昌平种羊场多只种羊死亡;使用这种药品的动物可在体内残留药物有害成分,形成有毒肉,妨害公共安全。

  2.使用有毒溶剂丙酮、乙酸乙酯作为兽药成分,将导致动物死亡及形成有毒肉。

  3.使用丙酮、乙醇作溶剂来制造伪劣乳化剂药品(此方法因缺乏“油相物质”无法制造出该发明专利所称乳剂)。

  这项专利的实施,无疑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产值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这种公开制造假药、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继续发生!

  二、证实本专利违反科学、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证据

  1.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技术使用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药,违反了国家《阿维菌素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普通高等教育药学类教材《工业药剂学》(张汝华主编),在有关乳剂的破裂一节中明确指出:“向乳剂中加入两相中均能溶解的溶剂如丙酮等,也能使乳剂破裂”,表明用丙酮作为制造乳剂的原材料成分,不仅不能制成合格乳剂而且丙酮还是乳剂的破裂剂。

  3.《药剂学》(江西医学院主编)等多种版本的普通高等院校教材,均在有关药物溶剂选择章节的归纳内容中强调:“丙酮只适用于提取和溶解过程,因其有强的药理作用,毒性大,有特臭,故一般不含于药剂成品中”。

  上述证据来源于国家法律及教科书中的结论,非常直白。只要不是傻子,只要是认识汉字的正常人,不管是否具备专业知识,都能从中得出本案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的必然结论。

  三、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欺瞒这起“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事件”的事实

  1.检举人发现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存在“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后,曾经多次请求中国农业大学书记、校长出面制止,中国农业大学坚持其原有错误结论。

  2、2001年12月26日,检举人自费3000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维护该专利权有效。

  3、2003年6月17日,检举人自费2000元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有的理由和结论均遭驳回,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被拒绝。

  4、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驳回了检举人提出的所有理由和结论,拒绝了检举人司法鉴定的请求。

  5、2006年3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依然维持了本案一、二审判决。

  6、2005年12月2日,检举人自费24000元向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咨询,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认定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要发明的乳剂,但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7、2006年1月20日,检举人对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咨询结论不服,向国家科技部提出行政复议,科技部以本案属于民事活动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8、200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要发明的乳剂”的结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9、2007年3月6日,检举人根据国家科技部的答复,按民事案件直接起诉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海淀法院裁决本案“不是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予受理【(2007)海民初字第8860号】。

  10、2008年9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作出了科技部的答复“理由并无不当”的最终裁决,维持了科技部不予受理本案的决定。

  四、腐败不倒的秘密

  不容置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义完全在我们手里,但现实是我们在中国现行体制范围内走完所有行政、司法途径不是判输就是不管,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在我们质问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杨副主任为什么既然已经认定该专利违反科学还维持其具有实用性时,杨副主任的答复道出了其中的秘密,即:你们提出的三个问题均过于重大,没有一个单位承担得起责任,我不会支持你任何一个结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等深得民心,可现实中“大头娃”、“有毒奶”、“有毒鸡蛋”等却一次又一次地毒害人民。特别象本案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机关、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这样的高级部门麻木不仁,共同制造、欺瞒这起特大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案,形成了中国农业大学“合法”坑农害农、妨害公共安全的恶果,天理难容!

  本案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官僚腐败多么的严重,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腐败的源头有的就来自国家部委、司法的高级机关,以铁的事实告诉我们现实中国真的很危险!

  我们愿意承担上述内容不实的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大学党员职工:田向荣

  杨智泉

  2008年12月2日

[ 本帖最后由 xx_liu 于 2009-11-2 17:04 编辑 ]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09

  附件:相关证据清单

  证 据 清 单

  1、97103659.4号发明专利说明书

  证明:存在用阿维菌素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制造假药违反法律、用有毒溶剂丙酮和乙酸乙酯作溶剂妨害公共利益、用乙醇和丙酮作溶剂制造乳剂但缺乏油相而违反科学不具备实用性问题的专利文本。

  2、中国农业大学承诺函、评估报告

  证明:本专利已作价782.49万元入股注册4000万元的公司,计划十年开发生产假劣兽药。

  3、《阿维菌素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摘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节

  证明:本专利用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以次充好的方法违反国家法律。

  4、《药剂学》(江西中医学院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13、114页

  证明:本专利在没有任何特殊理由的情况下选用有毒丙酮等作药物溶剂,妨害公共利益。

  5、《工业药剂学》(张汝华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封面、版权页、第206-207、211-214页

  证明: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缺乏油相物质,制作不出乳剂。丙酮还是乳剂的破裂剂,乳剂中加入丙酮会引起乳剂破裂。

  6、中国农业大学《答辩状》

  证明:中国农业大学目无法律、目无科学,坚持错误。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717号)

  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目无法律和科学,官官相护,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130号】

  证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拒绝了我们司法鉴定的请求,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116号】

  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拒绝了我们司法鉴定的请求,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高行监字第165号】

  证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11、关于《技术咨询意见书》有关问题的函[国科知函字(2005)75号]

  证明:通过两次咨询,有关专家虽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人民法院的全部结论,但认可了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因缺乏油相物质制作不出所要发明的乳剂之事实。咨询意见既认定该专利技术上制造不出来乳剂(即不具备实用性)又坚持予以维护,极为荒唐!

  12、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14号)

  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本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乳剂”的结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13、国家科技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国科政字【2006】2号)

  证明:科技部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是本案“属于提供咨询服务的民事活动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1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8860号)

  证明:法院认定本案“不是民事诉讼的范围”,科技部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不成立。

  1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复函(2008)299号】

  证明:国务院法制办面对本案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这样的事关国计民生问题麻木不仁,维持科技部的错误决定。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11

证明不能使用丙酮的证据之一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13

证明本专利不能使用丙酮的证据之二






作者: entd_jps    时间: 2009-11-2 15:14

看看是怎么回事!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15

证明本专利不能使用丙酮的证据之三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16

本专利授权文本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20

继续: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24

  五十万悬赏辨真伪

  悬赏人:田向荣,中国农业大学教工。身份证号码:360111196309180059。电子信 箱:tian6985@yahoo.com.cn

  悬赏内容:提供出证据支持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同结论,即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能制作出乳剂。

  悬赏标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校住宅小区内悬赏人所有的6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或五十万元人民币。

  兑现悬赏条件:

  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即可获得本悬赏奖励:

  1、提供的证据能获得3个国内部属高等院校药剂学或物理化学专业各一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学者的认可。

  2、提供的证据和学者认可结论能得到方是民先生的认可并在方是民先生办的《新语丝》网站上实名发表。

  3、获得证据、认可证据的完整视频在互联网上长期公开。

  有效期:本悬赏在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本案前永远有效。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24

  背景说明:

  悬赏人曾先后向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存在使用阿维菌素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料——阿维菌素油膏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制造兽药违反国家法律、使用有毒溶剂丙酮和乙酸乙酯妨害公共利益、使用乙醇和丙酮作溶剂因缺乏油相物质制作不出乳剂违反科学这三个方面问题的指控,结果均遭到全部否决(具体过程和内容详见《新语丝》上发表的文章 cuturl('http://wap.xys-reader.org/v.php?id=ebooks/others/science/dajia9') /nongda15.txt,cuturl('http://wap.xys-reader.org/v.php?id=ebooks/others/science') /dajia9/nongda16.txt)。

  悬赏人至今仍然认为,上述单位的相同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本案是一冤案。现在走完所有行政、司法程序而无处说理的情况下,由于受财力的限制,特就最容易证实的违反科学问题向国内外悬赏50万元人民币,奖励拿出证据支持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同结论的个人或单位,该相同结论为: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用丙酮、乙醇作溶剂能制作出乳剂。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25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说明书(以网友本人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的相关内容为准)。

  权 利 要求 书

  1. 一种含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其特征在于它是由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与润湿剂、分散助悬剂、防冻剂、防腐剂、分散介质组成的胶悬剂,其组成含量(以胶悬剂loo%计)为: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0.05-lO%、润湿剂0.2—l0%、分散助悬剂0.1-5%、防冻剂0.5—15%、防腐剂0.1 —1%,其余为分散介质,所述的润湿剂包括吐温-80、十二烷基硫酸钠、十二烷基苯碘酸钠,所述的分散助悬剂包括黄原胶、阿拉伯胶、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所述的防冻剂包括乙二醇、丙二醇、甘油,所述的防腐剂包括苯甲酸钠、水杨酸钠、苯甲醇,所述的分散介质包括水、动物油、植物油。

  2.一种含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其特征在于它是由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与有机溶剂、润湿剂、乳化剂、增粘剂、防冻剂、防腐剂、水组成的乳剂,其组成含量(以乳剂loo%计)为: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0.05-3%、有机溶剂2—80%、乳化剂1-30%、增粘剂0.l—5%、防冻剂 5-10%、防腐剂0.1—1%,其余为水,所述的有机溶剂为乙醇、丙酮、乙酸乙酯,所述的乳化剂包括吐温—80、OP—10、OP—21,所述的增粘剂包括黄原胶、阿拉伯胶、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所述的防冻剂包括乙二醇、丙二醇、甘油,所述的防腐剂包括苯甲酸钠、水杨酸钠、苯甲醇。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寄生虫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胶悬剂中可混配包括左旋咪唑、丙硫苯咪唑在内的驱虫药,制成复方胶悬剂,所述的驱虫药的加入量是复方胶悬剂重量的l—20%。

  4.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抗寄生虫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乳剂中可混配包括左旋咪唑、丙硫苯咪唑在内的驱虫药,制成复方乳剂,所述的驱虫药的加入量是复方乳剂重量的1-20%。

  说明书: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

  本发明属于兽用抗寄生虫药,更确切地说, 本发明是一种阿维菌素(Avermectin B1简称AVM)或其衍生物依维菌素(Ivermectin,简称IVM)的兽用抗寄生虫胶悬剂,乳剂和乳膏剂。

  八十年代美国MERCK公司成功地将AVM或IVM开发成兽用抗寄生虫药,但目前均有粉剂,针剂,胶囊和涂抹剂的剂型,这些剂型都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如粉剂生产过程中有粉尘污染,影响操作人员健康,涂抹剂用量较大,粉剂、胶襄、针剂用药不方便。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克服已有技术的一些缺点,提供一种生产成本低,药效高的含IVM或AVM的兽用抗寄生虫的胶悬剂,乳剂和乳膏剂。

  本发明所述的胶悬剂是由AVM、润湿剂、分散助悬剂、防冻剂、防腐剂、分散介质所构成,其组分含量(以胶悬剂重量为100%计):IVM或AVM 0.5-10%,润湿剂0.2-10%,分散助悬剂0.2-30%,防冻剂5-15%,防腐剂0.1-1%,其余为分散介质。

  所述的胶悬剂的制备方法采用通常的制备技术即将AVM或IVM与润湿剂分散介质混合,用胶体磨匀化磨细至20-80微米再经砂磨机磨细至0.25微米后,加入分散助悬剂、防冻剂、防腐剂, 用高速剪切乳化分散机均质化即得胶悬剂。

  本发明所述的乳剂的组成及含量(以乳剂的重量为100%计):AVM或IVM0.05-10%,有机溶剂2-80%,乳化剂1-30%,增粘剂0.2-10%,防冻剂5-10%,防腐剂0.1-1%,其余为水。

  所述的乳剂的制备方法采用通常制备技术,即将AVM或IVM用有机溶剂溶解,加入乳化剂,混匀加入稳定剂、防冻剂、防腐剂和水,用高速剪切分散机均质化即得到乳剂。

  本发明所述的乳膏剂的组成及含量(以乳膏剂重量为100%计):AVM或IVM0.05-10%,有机溶剂2-80%,乳化剂1-30%,增粘剂0.5-30%,防冻剂5-15%防腐剂0.1-1%,其余为水。

  所述的乳膏剂制备方法与乳剂相同,只是加入较多的增粘剂使形成难于流动的糊状或乳膏。

  本发明所述的AVM是阿佛曼链霉菌(Streptomyces Avermitilis) 的代谢产物,由八个结构即A1a,Alb,A2a,A2b,B1a,B1b,B2a,B2b的同系物组成,其中B1a组分杀虫活性最高,杀虫谱最广,但 Blb和B1a的结构十分相近,难以分离,故通常是二者的混和物,简称AVM。所述的IVM(Ivermectin)是AVM的衍生物William C,Campbell, Ivermectin and Abamectin Springer-verlag New York lnc,1989,P1-23。

  所述AVM或IVM还可制成油状液代替纯度在90%左右AVM或IVM的结晶品(或称原药)。油状液的制备方法:生产用菌种经7天发酵过滤得菌丝体,将菌丝体用丙酮、乙醇或其它有机溶剂浸提、过滤,回收浸提液,脱色并除去有毒成份后,减压浓缩至油膏状,该膏状混合物含Avermectin A1 3-1 0%,A2 8-25%,Bl、6-25%,B2 3-10%,脂类10-30%、水5-10%。

  所述的润湿剂包括吐温-80,十二烷基硫酸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所述的分散助悬剂包括黄原胶、阿拉伯胶、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所述的防冻剂包括乙二醇、丙二醇;所述的乳化剂包括吐温—80、OP-10、OP-21;所述的防腐剂包括苯甲酸钠、水杨酸纳、苯甲醇;所述的有机溶剂包括乙酸乙酯、丙酮、乙醇;所述的分散介质包括水、动植物油。

  上述胶悬剂、乳剂和乳膏剂的单剂中可加其它己知的驱虫药物制成复方胶悬剂、复方乳剂和复方乳膏剂。所述的其它的驱虫药物包括左旋咪唑、丙硫苯咪唑,加入量为复方剂重量的1-20%,其加入方式:在制备单剂中与其它组分混合,或者加入到已制成的单剂中,然后混合均匀。

  本发明的胶悬剂、乳剂、乳膏剂或其复方剂可用于牛,羊驱虫包括体内线虫,体外螨,蜱、虱、蝇蛆等寄生虫。当使用胶悬剂、乳剂或乳膏剂复方剂时,用水稀释后,按每公斤体重用AVM(或IVM)0.2毫克计算,经口灌服。

  本发明所提出含AVM或IVM兽用抗寄用虫制剂,克服了已有制剂的缺点,由于少用或不用有机溶剂,使生产成本降低,而且生产工艺简单,生产过程中无粉尘污染,包装简便,使用也极其方便,效果也比较好。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26

  下面用实例进——步描述本发明的特点:

  实施例1

  本实例是制备含AVM 0.1%的胶悬剂,

  将0.55KgAVM的原药(纯度90%)磨碎至300微米以下,与lkg 十二烷基硫酸钠、蒸馏水2kg混合,用胶体磨磨细至20-80微米时再用砂磨机研磨到0.2-5微米,加入1%羧甲基纤维素溶液与5%丙二醇,1%苯甲酸钠至总体积为500升,均质化后即得所需的胶悬剂。

  本实施例2

  本实例是用AVM的油状液制备含0.2%的胶悬剂。

  取AVM含量为10%的油状液2kg,加入4升吐温-80于60℃下用高剪切混合乳化机均质化,加入l,2-丙二醇10升混合后加入0.3%黄原胶液至100升,于砂磨机中研磨至固体颗粒为0.2微米以下即可。

  实施例3

  本实例是制备含AVM10%的胶悬剂。

  将55kgAVM(纯度90%)原药磨碎至300微米以下,与40kg吐温-80、蒸馏水100kg混合,用胶体磨匀化磨细至20-80微米左右时用砂磨机研磨至细度达0.2-5微米,加入75kg 1,2丙二醇,0.5kg苯甲酸钠,然后加10%羧甲基纤维素液至500升。

  实施例4

  本实例是制备含0.2%AVM的乳剂。

  将纯度为90%AVM1.1kg用10升丙酮溶解后,加入吐温-80 20升,高速剪切混合至均质化,再加稳定液(含甲基纤维素8%、1,2-丙二醇15%、 苯甲醇1%,其余为水)至500升,均质化即得乳剂。

  实施例5

  本实例是制备含10%AVM的乳剂。

  制备过程同实例3。各组分含量:AVM(含量90%)1lkg乙醇50升、吐温80 30升,加稳定液(含黄原胶0.2%、1,2一丙二醇5%、苯甲酸钠0.2%、其余为水)至100升,均质化即得乳剂。

  实施例6

  本实例是制备含0.2%AVM的乳膏剂。

  将纯度90%的AVM1.1kg用10升乙酸乙酯溶解后加入0P-10 10升用乳化机均质化,加入1,2-丙二醇75升、水杨酸钠1kg、然后加入1%的阿拉伯胶液至500升,经均质化即得所需乳膏剂。

  实施例7

  本实例是制备含10%IVM乳膏剂,

  制备过程同实例5。所用的组分含量:1lkg纯度为90%的IVM,60升丙酮20升吐温-80、5升1,2-丙二醇,均质化后加入增粘剂(含黄原胶0.9%、苯甲酸钠0.2%,其余为水)至100升最后再经均质化即得乳膏剂。

  实施例8

  本实例是制备含0.2%AVM-6%丙硫苯咪唑的复方胶悬剂。

  取纯度90%的AVM 0.22kg,加丙硫苯咪唑6kg、1,2-丙二醇5升、苯甲酸钠1kg、吐温—80 2升于砂磨机中研磨,磨细至0.2-5微米时加入0.15%的黄原胶溶液至100升,进一步研磨至均质化即可。

  实施例9

  本实例是制备含5%IVM-18%左旋咪唑的复方乳膏剂。

  取纯度90%的IVM 5.5kg经10升乙醇溶解后,加入5升吐温-80,混匀再加入18kg左旋咪唑、1,2一丙二醇5升混合后研磨至固相颗粒0.2-4微米,然后加入 0.6%黄原胶液55.5升,10%苯甲酸钠液1升,经搅拌剪切至均质化后即得复方乳剂。

  实施例10

  本实例是用AVM油状液制备含5%AVM-18%丙硫苯咪唑的复方乳膏剂。

  取AVM含量为25%的油状液20kg,加18kg丙硫苯咪唑、20升吐温-80、5升1,2一丙二醇,用砂磨机研磨至固相颗粒为0.2-2微米,加入0.8%黄原胶液至100升,进一步研磨至匀质化即得所需产品。

  实施例11

  本实例为本发明的制剂与含AVM粉剂,胶囊比较。结果见表1和表2(略)。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28

证明本专利用丙酮、乙醇做不出乳剂的证据之一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29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30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32

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现广西自治区副主席陈章良作出的“答辩状”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33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34


作者: woaifou    时间: 2009-11-2 15:36

谢谢分享!!看看!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37

  陈章良校长在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案中到底有没有责任?

  就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案,在我们无处说理的时候,新语丝为我们提

  供了一个公开讨论的平台,再加经过与萧狼先生的两个回合的辩论,我想是非已

  经很清楚了。中国农业大学现任校长为陈章良,是国际知名人士,为了不引起公

  众误会及可能对他的名誉伤害,我们特将本案基本情况再借新语丝向公众作一简

  介。

  一、本案发生于现常务副校长、原校长江树人的任内

  为了应对《中国青年报》等几十家媒体对中国农业大学问题的暴露,2000

  年1月7日,原校长江树人等接待了《科技日报》记者的采访。同月18日,《科技

  日报》根据采访的内容,发表了题目为《农大高新技术企业呼吁保护》的长篇巨

  幅文章。其中,特别吹捧经理王玉万已取得了十几项发明专利。2000年6月前后,

  我们到国家专利局进行检索,证实王玉万虽申报了十多项发明专利,但仅一项获

  得专利权,且包括这项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在内,所申报的多项技术中,存在违反

  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等问题。我们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学校

  进行了汇报,还以公开信的形式就此向学校知名专家(包括江校长)请教。

  2000年8月18日,我们到北京市工商局电脑查询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情况,偶然发现学校将我们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王玉万申报的发明

  技术之一(专利申请号为97103659.4)“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

  生虫药”变更为中国农业大学所有;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技

  术价值达782.49万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组建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的北京中

  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产期10年,产值几亿元;2001年8月1日,该

  项技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2001年12月26日,我们以“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为由,

  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中国农业大学的97103659.4号专利权无效。原北

  大副校长陈章良于2002年4月到农大任校长,同时,原校长江树人转任常务副校

  长。

  二、本案以陈章良校长名义赢得对97103659.4号专利全部合法途径的指控

  本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拖至2002年10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学

  校由发明人王玉万及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位专利代理人出庭。

  庭审中给我们的以陈章良校长名义的答辩状,没有加盖陈章良校长的人名章和学

  校公章,答辩内容极为荒唐,超乎正常人想像。对使用“油膏”问题,理由之一

  居然是“目前还没有文献报道说:一定不允许使用AVM或IVM‘油状混合物’制药

  或做原料药。 原料药的种类和数目都是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增加和完善的”;

  对丙酮等妨害公共利益问题,一方面用半数致死量来作为药物毒性的评价标准,

  另一方面将呼吸道给药的毒性指标作为本案口服给药的指标进行计算以证明丙酮

  毒性小;在违反科学问题上,将不溶于水的原料药认定为油相。虽然后来科技部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第一次聘请的专家北京农学院教授段嘉树等认为专利中所用的

  乳化剂可能成为油相、第二次聘请的北大教授等认定本专利缺乏油相,但所有结

  果我们都输了!农大的答辩、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两级法院判决、科技部知

  识产权中心两次聘请专家咨询结论等的主要内容见附文。

  在北京市一中院判我们输后,我们认为陈章良校长不知道本案内情,特给陈章良

  校长写了封挂号信反应有关情况,其中提到“面对《裁定》和《判决》,您们有

  千万个理由去相信韩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一中院,但对于本案我们恳求领

  导用科学态度和方法予以纠正。中国某些人利用权力、组织名义和体制上的暂时

  缺陷,大搞腐败的教训太深刻了,SARS疫情首先从国外披露,孙志刚的死才换来

  收容制度的终结。在共产党执政的今天、在首都北京、在中国最高农业学府的中

  国农业大学,没想到我们想为党、为农民做点实事如此艰难,我们既不想做蒋彦

  永,更不想做孙志刚”,接着又说“我们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学校有的是技术

  专家和法律专家,拿来专利文本一看就心知肚明,为什么放任王玉万花钱雇代理,

  用农大的声望等去扰乱行政、扰乱司法、为农大丢人呢?”没想到学校对此的应

  对招数是:在北京市高院二审期间,居然将97103659.4号专利转为北京中农大生

  物技术有限股份公司所有。此案象变魔术一样,表面上变得与学校没有关系了,

  最后我们仍输了这场二审官司。

  此后,我们多次写信书面约见陈章良校长当面反应情况,没有任何答复;我们直

  接闯到陈章良校长的办公室,要求反应情况被拒绝;我们在学校网上多次贴文反

  应本专利存在的问题,均被学校新闻中心的同志删了,文字打出的理由是“经向

  领导了解,本案是一公司的问题,与学校无关”。逼得没有办法,我个人向全国

  人大常委、中国农业大学校长陈章良发了封特快专递,主要内容有三:1 、在接

  到本判决时,我感到这象是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庭因布鲁诺坚持“日心说”而对其

  作出的火刑判决,不同的是我生不如死;2 、本案为中国的腐败开了一个恶例:

  不但权大于法,而且权大于科学;3 、所有专利文本是对世界开放且长久保存的,

  这注定了本案的胜诉对学校和您本人都不是好事。如不纠正,这对中国农大在国

  内外的形象将产生极大的伤害,也有损您的声誉;如校长能借此整顿农大的学术

  风气,则人民甚幸、农大甚幸!

  三、陈章良校长在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案中到底有没有责任?

  从上述情况可知,本案属上届遗留下来的问题,将陈章良校长推到很难的境

  地。一是坚持科学,这样不但会输掉官司,产生大量赔付,更重要的是可能与同

  朝为官的江树人等产生矛盾,不利于整体工作;二是直接压制。陈校长采取的是

  “巧妙回避,任属下胡为”的根本不成立的方法,当然,这种回避虽纯属自欺欺

  人,但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本案涉及的是简单的法律和专业常识问题,我们指出来显示不了我们的高明,

  更不是要败坏中国农业大学的声誉,我们只是要阻止坑农害农。从本案的实际情

  况看,陈章良校长是知情的。陈校长作为国际知名的科学家,以科学立命,现在

  贵为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农大校长,对此案的法律和科学问题均是内行。但鉴于

  国内某些方面的恶劣环境,陈章良校长难以免俗,身不由己,相信陈章良校长作

  这方面抉择时比我们还痛苦!

  这里我负责任的告诉大家,陈章良校长等领导到任农大以来,学校的面貌和

  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功不可没,将永载农大史册!本案只是上届遗留的特例。

  因此,本案的责任应主要由始作俑者江树人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不合理的

  体制来承担。

  中国农业大学教工:田向荣 曹玉信 杨智泉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38

中国农业大学提供的证明丙酮无毒的证据之一,即根据表3-1判定丙酮无毒。
  
  请网友看明白,此表为急性毒性的评价标准,在此表的上面文字部分明确说明“没有人认为仅根据急性毒性就可判定物质毒性的大小”,大家认为这个证据有效吗?能证明丙酮无毒吗?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39


作者: jioe5    时间: 2009-11-2 15:41

有点意思!!楼主上传这么多辛苦了。。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1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1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2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2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3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3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3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4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7

这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的第一次咨询结论,请有心的网友网友和第二次结论比较一下,看有什么不同?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8


作者: eesa_dc_seein    时间: 2009-11-2 15:49

大概看了看,了解一下。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49


作者: ouoje    时间: 2009-11-2 15:50

谢楼主提供资料!了解不少。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3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3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4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4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5

  丙酮主要是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麻醉作用,高浓度接触对个别人可能出现肝、肾和胰腺的损害。由于其毒性低,代谢解毒快,生产条件下急性中毒较为少见。急性中毒时可发生呕吐、气急、痉挛甚至昏迷。口服后,口唇、咽喉烧灼感,经数小时的潜伏期后可发生口干、呕吐、昏睡、酸中度和酮症,甚至暂时性意识障碍。丙酮对人体的长期损害,表现为对眼的刺激症状如流泪、畏光和角膜上皮浸润等,还可表现为眩晕、灼热感,咽喉刺激、咳嗽等。

  1、吸入:浓度在500ppm以下无影响,500~1000ppm之间会刺激鼻、喉,1000ppm时可致头痛并有头晕出现。2000~10000 ppm时可产生头晕、醉感、倦睡、恶心和呕吐,高浓度导致失去知觉、昏迷和死亡。

  2、眼睛接触;浓度在500ppm会产生刺激,1000ppm会有轻度、暂时性刺激。液体会产生中毒刺激。

  3、皮肤刺激:液体会有轻度刺激,通过完好的皮肤吸收造成的危险很小。

  口服;对喉和胃有刺激作用,服进大量会产生和吸入相同的症状。

  4、皮肤接触会导致干燥、红肿和皲裂,每天3小时吸入浓度为1000ppm的蒸气,在7~15年会刺激工人鼻腔,使之眩晕、乏力。高浓度蒸气会影响肾和肝的功能。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6

  对中国农业大学关于97103659.4号专利答辩的驳斥(一)

  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陈章良雇佣打手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的答辩极为荒唐,与原校长陈章良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农业大学校长的职务极不相称,虽赢得了官司,但丢尽了农大的脸面,可以说害国、害民、害子孙!

  本答辩针对用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是否违反国家法律问题的答辩内容为:

  针对无效理由之一:该专利用非原料药“阿维菌毒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28条,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

  答:

  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据“审查指南” ,“国家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说的“国家法律”范畴;所以不存在违反该条的问题。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本专利申请不涉及从事生产、经营和使用,所以本条例不适用。

  2、“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或与我国的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指出“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是以违背国家法律为发明目的,所以不能依造专利法第五条规定拒绝授予本发明创造专利权。

  3、本发明中指出<专利说明书第二页第一行)“所述AVM或IVM还可制成油状液代替纯度在90%左右AVM的结晶品”,实施例1和3(说明书第二页)中使用的都是原药,也就是说:使用“油状混合物”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现方式,不是唯一方式。

  4、实施本发明时,如果实施者需要采取“油状混合物”的途径,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实行审批等手续,但这是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事情,不在专利审查范围之内。

  5、目前还没有文献报道说:一定不允许使用AVM或IVM“油状混合物”制药或做原料药。 原料药的种类和数目都是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增加和完善的。

  6.《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是针对生产和经营而言的,不适用于本案

  件审理。

  针对第一条理由,本专利用用非原料药“阿维菌毒油状混合物”代替国家专项审批的标准原料药“阿维菌素B1”既违反了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同时还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后几部法律完全属于国家法律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在任何环节都不允许以次充好。

  针对第二条理由,本专利以次充好,其目的只能是损人利己、牟取暴利,完全不是什么为了科技创新,这显然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所禁止和打击。

  针对第三条理由使用:“油状混合物”仅是本发明的一种实现方式,不是唯一方式。违法行为是一票否决,只要存在就决不允许。

  针对第四条理由,根本不存在使用“油状混合物”代替标准原料药的可能,违法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

  针对第五条理由,可以说无耻之极,原料药的发展,标准只能越来越高,岂可能到退到用残渣废料的地步?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7

乳剂用显微镜可见的证据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8

  对中国农业大学关于97103659.4号专利答辩的驳斥(二)

  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陈章良雇佣打手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的答辩极为荒唐,与原校长陈章良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农业大学校长的职务极不相称,虽赢得了官司,但丢尽了农大的脸面,可以说害国、害民、害子孙!

  本答辩针对用丙酮、乙酸乙酯是否妨害公共利益问题的答辩内容为:

  针对无效理由之二:该专利用丙酮、乙酸乙脂作兽药溶剂,因其有强的

  药理作用且毒性大,不能用在药剂成品中,如果用了,将对动物产生毒害作用,

  违反了专利法第五条(妨害公共利益)。

  答:

  1、请求方提供的《职业病》P461“丙酮毒性”中指出,丙酮属微毒类。

  2、请求方提供的《职业病》P461可见:丙酮“兔经口LD50为5300mg/kg”,

  P507可见:乙酸乙酯“大鼠经口LD50为5.62g/kg”。从《新药I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与实践》P23表3-1可以判断:丙酮和乙酸乙酯都属于低毒和实际无毒类化学物质。

  3、《药剂辅料大全》第191页,乙酸乙酯的“作用与用途”中:本品在药剂中用作溶剂和香料。可见乙酸乙酯是常用溶剂。

  4、请求方没有提供丙酮和乙酸乙酯不能作兽药溶剂、不能用在药剂成品中的

  证明。

  5、“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P2-2指出:如果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可

  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些缺点的,

  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丙酮因毒性大、有强的药理作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含于药剂成品中,是大学《药剂学》教科书中的结论,教科书是证据力最强的公知常识的载体。国家一方面花费巨资培养教育大学生,一方面自己胡作非为,到底是因为丙酮在本专利中毒性变小了,还是因为为了脸面死不认错?丙酮不属于强毒性物质,但为什么要让生命不必要的受到弱毒性物质的毒害呢?《新药I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与实践》P23表3-1是物质急性毒性的评价标准,在本表上面的文字部分明确指出:没有人认为仅根据急性毒性能判定物质毒性的大小,拿此表来判断得出“丙酮和乙酸乙酯都属于低毒和实际无毒类化学物质”不觉得荒唐可笑吗?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5:59

  史上最“牛”的发明专利

  中国农业大学97103659.4号专利《一种含阿维菌素/依维菌素的兽用抗寄生虫药》为当之无愧的史上“最牛”发明专利,理由如下:

  1.本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所有人为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为中国最高农业学府,此一“牛”。

  2.本专利作价782.49万元,注册4000万元的北京中农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十年开发,产值几亿元,经济价值巨大,此二“牛”。

  3.本专利存在用残渣废料代替国家标准原料药违反国家法律、用有毒溶剂丙酮、乙酸乙酯妨害公共利益,用丙酮、乙醇作溶剂制作不出乳剂违反科学这三方面问题。按国家法律存在上述三个问题之一就不应授予专利权,本技术竟能获得专利权,此三“牛”。

  4.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认定本专利违反科学,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此四“牛”。

  5.中国农业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铁证面前讲假话,居然完全否认本专利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违反科学这三个方面问题,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此五“牛”。

  6.就此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反应,居然都说不是其受理范围,此六“牛”。

  7.党和政府非常关心“三农”问题,这个坑农害农、危害公共安全的专利居然能够光明正大的存在,此七“牛”也。

  谁还能够列出比这更“牛”的专利吗?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1

  有多位网友说教科书作为证据不能让人信服,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在科技领域,教科书中的结论是得到本行业顶尖人士认可的公知常识,是最权威的证据;虽不排除其错误的可能,但相对来说是最可靠的。

  某些人拿个人的实验来说事,怎么有可信度?特别网络的特殊性,连他的真实身份都不知道,能理会吗?

  否定本贴的办法就是要从我提供的双方证据入手,如我提供的证据是造的假、我提供的证据内容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或者您同样拿出教科书上的相反结论哪怕是专业杂志上的相反结论,因其有可靠来源。不从我的证据入手,心口乱说、胡编,有反驳的意义吗?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2

本帖转载其他网站,不代表本人的观点,拒绝跨省追捕!!!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3

本专利以次充好,违法国家法律证据之一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4

 本专利以次充好,违反国家法律的证据之二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4

 本专利以次充好,违反国家法律的证据之三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6

  对中国农业大学关于97103659.4号专利答辩的驳斥(三)

  中国农业大学原校长陈章良雇佣打手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的答辩极为荒唐,与原校长陈章良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农业大学校长的职务极不相称,虽赢得了官司,但丢尽了农大的脸面,可以说害国、害民、害子孙!

  本答辩针对用丙酮、乙醇是否能制作出乳剂问题的答辩内容为:

  针对无效理由之三:该专利中乳剂、乳膏剂配方缺乏制造乳剂、乳膏剂所必需的“油相物质”,无法制成乳剂和乳膏剂。

  答:

  1、请求人提供证据《工业药剂学》P206最后一行至P207第二行,叙述了乳剂或乳浊液的含义。

  2、请求人提供证据《兽药质量标准》,P24第四行表明,阿维菌素在有些有机溶剂中易溶,略溶或微溶,在水中几乎不溶;P15第四行“伊维菌素在有些有机溶剂中易溶,在水中几乎不溶”。

  3、依据专利权利要求2,乳剂中包括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有机溶剂、乳化剂、增粘剂、防冻剂、防腐剂和水,它们都是本发明乳剂的必要技术特征,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是几乎不溶于水的大环内酯类物质,所以要制得乳剂产品,就一定要将阿维菌素或依维菌素均匀地分散在液相中,而在总组成中就包括着与水不相溶的相,该相也就是“油相”。所说的油相不一定单指某一成份,只需有与水不相溶的相就行。

  4、本发明“乳剂,”实际上是产品状态的说明,重在描述产品中各组分混

  合或分散的均匀性,由于有乳化剂存在,是可以将原来互不相溶组分制成乳剂的。

  ============================================================

  我们提供的证据清楚地说明什么是乳剂。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咨询结果表明我们的指控完全正确。我没有勇气再驳斥下去了。

  我认为这是历史上最无耻的答辩,本来错了就改没有什么,可这个答辩陷中国农业大学于不义,将中国农业大学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我真不知道中国农业大学的领导拿着这个答辩怎样面对学生,怎样面对学生家长用血汗换来的学费?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7

一、无证生产假药的证据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7

二、以此充好生产假药的证据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09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0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0

三、研究伪技术生产假药的证据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0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1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1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2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3

四、过期药换新生产假药的证据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3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4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5

请看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力量多么的强大!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6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7

请有网友看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到底应不应该保护?

请看另外的两篇报道,网友到底相信谁?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1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1

另外一位网友的帖子,我觉得很好,也贴在这里了!


  三聚氰胺的毒性到底有多大?是否还有其他帮凶?是否只有三鹿奶粉才是有问题的?这些都需要卫生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参考一下美国的做法也许是有帮助的。

  去年3月15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接到一家名为“菜单”的宠物食品制造公司发来的一封信。信中称,有14只宠物吃了他们公司的产品后突然死亡。该公司负责给许多知名品牌生产宠物食品,事发后立即主动召回了大约100种牌子的相关产品,并要求FDA帮助调查真相。

  第二天,FDA颁布法令,全面召回美国市场上所有可疑的宠物食品,同时FDA还设立热线,向公众征集相关信息。消息发布后的第一个月内,FDA 就收到了大约1.4万个举报,其数量2倍于FDA平时一年所收到的所有举报数量。分析了这些案例后,FDA得出结论:大部分宠物得的都是急性肾病。

  与此同时,FDA派出科学家进驻宠物食品加工厂,提取样本化验。他们首先把目标锁定在已知的几种能导致肾功能衰竭的有毒物质,包括丙二醇(一种抗凝剂)、霉菌毒素和某些重金属等,结果一无所获。不得已,FDA只好扩大检验范围,终于把目标锁定在三聚氰胺身上。FDA分析了210种宠物食品,其中 130种含有三聚氰胺。巧的是,当时美国康奈尔大学正好在进行一项关于宠物食品味道的测试,他们对那些喂了“菜单”牌猫粮的猫进行化验,在它们的肾脏中发现了残留的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别名“蜜胺”,属化工原料。美国禁止食品工业使用三聚氰胺,无论是拿它当做宠物食品添加剂还是作为化肥,都是违法的。既然如此,三聚氰胺是怎么混进宠物食品中的呢?化验表明,三聚氰胺来自一种食品添加剂——面筋。面筋是面粉脱去淀粉后剩下的蛋白质,不但可以增加食品的蛋白质含量,还可以提高其黏度,增强口感。

  初步调查结果出来后,美国媒体纷纷发表文章,指责不法厂商。其间又有报道说不少家禽家畜的饲料里也用上了面筋,这则报道在美国公众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他们担心商店里出售的牛肉和鸡肉也不能吃了。

  在这波主要由媒体引发的恐慌声浪中,只有科学家仍然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们告诉美国公众:且慢!事情没那么简单。三聚氰胺当初之所以被禁,并不是因为它本身有毒。事实上,目前为止只有一家实验室拿大鼠做过三聚氰胺的毒性试验。结果表明,大鼠只有在长时间服用大剂量三聚氰胺后才会引发膀胱癌,而且这种作用是间接的。具体说,过量的三聚氰胺会在大鼠膀胱内形成结晶,这种结晶可以作为“种子”,让大鼠产生膀胱结石,继而诱发癌症。

  根据科学家的建议,FDA再一次向全国发布了一条消息,称家畜家禽即使吃了被污染的饲料,人类也可以放心食用,因为三聚氰胺被稀释后危害很小,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这条消息终于平息了一场风波,避免了美国的畜牧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既然只有长时间大剂量服用三聚氰胺才会导致大鼠产生肾结石,那些宠物到底是怎么死的呢?科学家们没有轻易放弃,而是继续在实验室里寻找那个神秘的宠物杀手。不久,又一个化学物质上了黑名单,这就是三聚氰酸(CyanuricAcid)。这种物质通常只有在游泳池里才能找到,它可以减缓起消毒作用的氯气被阳光分解的速度。同样,这也是一种被美国法律禁止使用在食品中的化学物质。

  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都含有大量的氮元素,能在化验中冒充蛋白质,如果在食品和饲料中添加它们,就可以让劣质产品蒙混过关。黑心商人肯定认为这两种化学物质毒性很弱,加点没关系。“ 齐二药事件”中的那个不法商人王桂平就曾经在添加二甘醇之前自己吃过一勺,发现没事,就大胆地加了。可是,王桂平只是一个裁缝,如果他学过一点化学知识,就应该明白,化学反应是很难预测的,没有严格实验,谁也不会知道瓶子里装着的是食品还是毒药。

  进一步实验表明,三聚氰酸只有在大剂量情况下才有致癌的可能,宠物食品中含有的少量三聚氰酸顶多造成宠物的胃部不适,不大可能杀死它们。否则,FDA是不可能允许游泳池使用三聚氰酸的。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去年5月,加拿大圭尔夫(Guelph)大学的科学家发表一份研究报告称,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混在一起会形成一种晶体,阻碍肾脏的正常生理功能。截至目前,科学家们仍然在对这一假说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另一些科学家则认为,也许还有某种尚未被发现的化学物质和三聚氰酸或者三聚氰胺起了某种化学反应,生成了某种有毒物质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2

农大教工的声音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2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3

农大教工的回答:《光明日报》、《科技日报》呼吁保护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高新技术企业?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4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5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6

  与校方领导沟通7位教师代表均为农大德高望重的院士、老教授、老研究员,并担当一定的社会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其中:

  蒋宝山 研究员,原中共农大党委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工作。

  李季伦 中国科学院院士。

  王则智 研究员,原农大学生处处长。

  李青山 教授,原中共农大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张元恩 教授,农大一民主党派负责人。

  雷新云 教授,原农大植保学院院长,上届海淀区人大代表。

  陈金大 教授,原中共农大生物学院党总支书记,上届海淀区人大代表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7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7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29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0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1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1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2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3

一审判决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4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5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5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6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7

二审判决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7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8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39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0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0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1

再审被驳回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1

最高法申诉被驳回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2

 科技部的复议决定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3

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4

向法院起诉被驳回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6

 信访被驳回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47

《光明日报》、《科技日报》否定本专利发明人王玉万存在问题并呼吁保护,可一边中国农业大学又对其作出严厉处分。
 哪个可信吗?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50

中国农业大学提供的证明丙酮可用的 证之二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51

  上述证据为伪证的依据:

  1、计算采用的公式是药物毒性的评价,而不是药物溶剂的毒性评 价,两者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

  2、急性毒性不能代表物质的毒性,这些计算用半数致死量代表药物的毒性是错误的。

  3、按国家标准AVM使用量为3mg/kg,而不是23mg/kg.

  4、用呼吸途径给药与口服途径给药的指标没有可比性。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51

对不起:3、“按国家标准AVM使用量为3mg/kg,而不是23mg/kg”应该为“按国家标准AVM使用量为3mg/kg,而不是2mg/kg”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55

两个审计报告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6:57

 农大审计报告












作者: xx_liu    时间: 2009-11-2 17:03

偶不是什么专业人士,对这件事情的是非对错也不敢做什么定论,但是看苗头,此帖的原作者是很用心的!从农学到生物、化学,涉及的范围很广!所阐述的都是关心咱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观点!

我把这个帖子转到这个网站,就是希望这里的专业人士能够讨论一下,给大家一个明白。

当初三聚氰氨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人士的责任心,才使得这件事情得以曝光,真的不希望这又是另一场三聚氰氨事件!
作者: 五谷为养    时间: 2009-11-3 14:57

呵呵,好,一些人发明一些东西就是为了赚点钱,没有考虑太多
作者: kaixin001    时间: 2009-11-5 19:59

坚决得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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