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推行实验室认可制度,开展实验室能力认可时,要求实验室在为其客户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服务,要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ISO/IEC导则25:90 第4.2 c )条中就要求实验室以确信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方式组织起来。ISO/IEC 17025标准也要求实验室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但通常大多实验室在解释诚实性时都很不完善、不全面,有的甚至狭隘的理解为客观、真实、事实求是、说真话,这种解释不能说不对,但没有反映出合同双方在民事、商事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实验室大多成立于计划经济时期,与服务对象并不是一种民事或商事活动的关系,而是代表政府,行使着一种特殊的产品和利益的“审判”权力,其活动性质并非民事,也非商事。此时的实验室更多的强调是权力,而较少提及责任和义务。更少有人知道受检产品生产者的权利是什么。在以往我们咨询过的实验室中,多数实验室不能够完整的回答实验室的诚实性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