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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享帖】双黄连注射液严重不良反应最新信息 [打印本页]

作者: 3N4G    时间: 2015-12-8 14:34     标题: 【分享帖】双黄连注射液严重不良反应最新信息

青海省药检所、黑龙江省药检所的双黄连注射液检验结果最后一项无菌检查合格(周六),中检所的结果刚刚得知也合格。
青海死亡患者使用双黄连注射液与丁胺卡那联合使用,企业的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要求(注意事项第8条),请勿与氨基糖苷类配伍使用。即便是这样,也得先检验药品,那么药品合格了,事情怎么收尾?
企业的损失谁负责?这家企业的品牌从此以后就完了。

作者: yayya    时间: 2015-12-8 14:34

一声叹息。。。
湖北省药品不良反应年报告病例首次超过万例
cuturl('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5/36157.html')
2009年02月27日 发布
  2008年,湖北省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11089例,首次超过万例,较往年翻倍,其中抗微生物药和静脉注射,分别居不良反应用药品种和用药途径之首。
  2008年湖北省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一般不良反应9260例,有后遗症29例,死亡30例。不良反应报告前十种药品为:左氧氟沙星、头孢曲松钠、头孢哌酮/舒巴坦、克林霉素、阿奇霉素、加替沙星、双黄连、头孢噻肟钠、头孢呋辛和头孢他啶。
  专家提醒,公众既要合理用药,也要科学选择用药途径,同时应重视接种疫苗的不良反应。统计显示,2008年,抗微生物药仍居不良反应涉及怀疑药品种类之首,所占比例为55.99%。30例死亡病例中,18人因为抗微生物药的严重不良反应死亡,7人因疫苗不良反应死亡。30例死亡病例中涉及静脉给药途径的达20例。
双黄连是前10名(第7)唯一品种,也是前10中唯一中药针剂品种,从这个角度看,中药针剂好像没传说那么不安全呀Tongue
不晓得SFDA有没有决心让全国人民知道全国完整不良反应的中西药数据呢?

作者: duchy    时间: 2015-12-8 14:34

不少人期望的正是这个结果,以便达到普及“科学”的目的,哪管双黄连注射液是不是真的有问题!
作者: moonlight    时间: 2015-12-8 14:35


我看这真是“麻秆打狼两头怕”啊!
药监局怕担行政责任,只好在原因没有查明之前,拿个鸡毛当令箭,封杀药企品牌。
而相关药企则是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心里没底,不敢反抗,忍气吞声。
哈哈,有意思!

作者: 2541    时间: 2015-12-8 14:35


企业有鬼,监管部门不到位,各打50大板。

作者: 阿k    时间: 2015-12-8 14:35

主要是双黄连是中药,很多人盯着,巴不得它出事呢
作者: sunbent    时间: 2015-12-8 14:36


相关疾病:
类风湿关节炎
黑龙江制药业代表:出事双黄连注射液检验合格
新快网-新快报
昨天,5位黑龙江医药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 新华社/发
新快报讯 (特派记者 尹辉 陈志龙 陈红艳 张潇 陈琦钿)昨日下午,首场行业代表记者会亮相,黑龙江代表团5位制药行业代表集体接受中外记者采访。5位代表就民众关心的医改、药价、药品安全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药品没问题医生有问题
今年2月9日至10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3名患者使用标识为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后发生不良反应事件,并有死亡病例报告。
昨日,黑龙江省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林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药监局市场司副司长邢永昨日早上发布消息称,经国家药检所检验,乌苏里江制药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是合格的。
姜林奎称,这次乌苏里江的双黄连事件中,患者是一个老同志,并且有类风湿,脊椎四个关节骨折,还有尿频。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开的处方却是多种药品联合使用,有菌必治、地赛米松磷酸钠。头孢曲松纳本身有抗生素的副作用,在黄双连注射剂的说明书上有写明,慎与其他药品联合使用。
他进一步建议,在加强乡镇诊所建设等硬件投入的同时,对边远山区医护人员的培训也应该加强。他说,在这次青海的“双黄连”事件中,医生既不是中专毕业也不是大专毕业,只是在县城里受了三个月的医学训练,然后就直接当医生了,“这太草率了”。
中药注射剂质量没问题
在“刺五加”和“双黄连”事件发生后,有专家认为中药注射剂质量不过关,很多专家呼吁它们退出市场。昨日,5位制药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对中药注射剂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回应。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同华称,中药注射剂和中药的开发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基础上进行开发的,自从国家实施“指纹图谱”后,中药注射剂质量是可控的、可靠的,产品是安全的。从标准来看,我国的标准控制高于国际标准。
姜林奎说,按照国家不良反应中心统计,“双黄连”不良反应在注射剂中排第七位。“不能说由于它出现了不良反应,就摒弃它,这样是不公平的。”他认为,对待中药注射液的发展与完善,大家应该持有积极的态度。
哈尔滨葵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关彦斌称,药品的不良反应不奇怪,中西药都有,问题是出现不良反应后,我们要搞清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

作者: misswu61    时间: 2015-12-8 14:36

代表们说得真好,国家局应该在搞清原因后,在发表意见,以便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否则只能坑了企业。
作者: yayya    时间: 2015-12-8 14:37

.........医生开的处方却是多种药品联合使用,有菌必治、地赛米松磷酸钠。头孢曲松纳本身有抗生素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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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必治(头孢曲松)、双黄连按湖北省公布的不良反应数据分列第二位和第七位
冤死在头孢曲松下的人估计比双黄连多得多
光停用双黄连厂家貌似不太公平
建议SFDA索性把牵涉其中的菌必治也给全国停用了Tongue

作者: idea2011    时间: 2015-12-8 14:37


自从乌苏里江双黄连注射液事件发生以后,我想说的话太多了,不知道从何说起。
不良反应是很多,关键是发生不良反应后,一定必须区分正常的不良反应、药品本身质量事故、不合理用药,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不能一律先把矛头指向药品生产企业。
我们的企业现在也应该认清现阶段的形势,不能永远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该说的话一定要说,我昨天看了黑龙江新闻,五位人大代表的新闻发布会开得太好了,起码做出一种态势,要是不这样,以后没准儿厄运轮到谁。

作者: 麦丽素1986    时间: 2015-12-8 14:38


来自药企的人大代表呼吁 应更重视对基层医生的培训
3月7日下午,五位来自黑龙江省制药行业的人大代表呼吁,8500亿元医改资金,仅仅投入硬件建设是不够的,应更加重视对基层医生的培训,否则类似青海乡村医生违反用药规律,混用双黄连注射液和其他药物造成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将继续增加。
药监局称“双黄连”质量合格
今年2月11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青海省大通县3名患者使用标识为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发生不良反应,并有1例死亡。
2月12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暂停使用和销售该企业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
“今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宣布该厂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经过国家标准的检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而之前黑龙江和青海药监所也分别作出了产品质量合格的结论。”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林奎昨天向记者通报了“双黄连”事件的最新进展。
“双黄连”事件医生仅受训三个月
姜林奎说,中药注射液企业为了防止市场中出现用药不当的问题,说明书写得非常详细。可是有些临床医生,特别是边远地区小诊所的医生,不认真研读中药制剂的说明书,混乱用药。他举例说,在青海双黄连事件中,医生所开出的联合处方,没有注意到说明书中不能与某些药物混用的提示,违反用药规律,混乱用药,造成了患者死亡。
姜林奎表示,“药品行业不断出现质量事故,使我们反思,仅仅硬件投入是不够的,如果医生不能有系统的培训和培养,医生对药品知识、医疗知识不能有效掌握,容易出现人命关天的医疗事故。比如青海的那位医生,仅仅在县城受了三个月的培训就直接当医生了,这就太草率了。”
国家应出台乡村医生培训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珍宝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同华对此也表示赞同,“在基层调研的时候,他们提的最多的就是乡村医生培训的问题,省里的培训太肤浅,不能达到医师培训的要求。从最近的几起事件来看,‘软件’问题可能比‘硬件’更重要。这方面国家应该出台具体的措施和方案。”
一些全国政协委员也呼吁重视对医师的培训。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张生朝在分组讨论会上说,在边远山区调研的时候,发现有的乡卫生院里摆放着还没开箱的X光机,外包装已经变黑了,因为没人会用,所以就闲置了,“如果不重视人员培训,花大笔资金建设的硬件是发挥不了作用的。”

作者: woshi    时间: 2015-12-8 14:41


临床用药十分混乱,用药及联合用药不合理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什么医患关系这么紧张?为什么有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就先拿药企垫底?为什么不开展临床用药合理性明日常检查?

作者: okhaha    时间: 2015-12-8 14:41


哎,药厂不争气,底气不足啊。如果一个产品上市前已做过充分的论证,那么发生问题后就不会无声无息了,悲哀啊!!再加上个不负责任的药监局简直是旧社会

作者: 2541    时间: 2015-12-8 14:42

青海省药检所、黑龙江省药检所的双黄连注射液检验结果最后一项无菌检查合格(周六),中检所的结果刚刚得知也合格。
青海死亡患者使用双黄连注射液与丁胺卡那联合使用,企业的使用说明书中已明确要求(注意事项第8条),请勿与氨基糖苷类配伍使用。即便是这样,也得先检验药品,那么药品合格了,事情怎么收尾?
企业的损失谁负责?这家企业的品牌从此以后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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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使用"与说明书中的"配伍使用"应该是有区别的吧?
我认为,只要是医生的医嘱没有将两种药物混合在一起使用,那就不应该说是医生的责任,或许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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