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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有口岸质检报告单可以免检吗? [打印本页]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34     标题: [求助]有口岸质检报告单可以免检吗?

[求助]有口岸质检报告单可以免检吗?



我们碰到一个情况:买的国外的一个规格辅料,有口岸药检所的报告单,其中体积密度一项,口岸药检所的检测结果就是上限0.33g/ml,而我们进厂按进口标准检,体积密度结果为0.39g/ml;现在我们要求退货,供应商不肯,硬说国家检了都好的,我们就不需检,结果以药检所的为准,不肯退。现在这件事还在等我们质量部处理。

我想请问,工厂有规定,所有的进厂原辅料都必须检验,那像这种情况,结果以谁为准?

如果双方都坚持,就请第三方检验所检,那一开始的口岸检验所的报告单是否也算第三方?如果最终以口岸所的结果为准,工厂检验还有什么意义?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35

对报告有问题,可以委托权威机构,例如药检所或地方药检所检验。

药厂入场检验那是肯定药监的,]口岸所得检验报告只是他们的一个放行依据?

作者: 131415    时间: 2011-11-9 11:36

楼主没同供应商事先达成一致?

1、我将用什么标准、什么测试方法来判定来料?

2、我将在什么情况下退货?索赔?

3、。。。。

供应商管理,这是一门学问的。。。。

另外,针对一个检测项目我们设定的标准、或者限度,都是应该是经得住推敲的。测试方法的重复性应该是有保证的、准确性应该是不容置疑的才对。您,这里这些都是这样的么?

从技术上讲,您这里的结果0.39同药检所的0.33的结果,在统计学上有差异么?尤其是针对体积密度这么一个特定的项目而言。

所以,事情已经发生了,建议:

1、调查自己的测试过程,看测试结果是否正确,走OOS、OOL流程就好。

2、如果自己测定结果经不住推敲,您就该!!!

3、如果您的结果经得住推敲,不妨看看药检所的流程、方法有没有些许信息?然后,再同对方战斗吧。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37

依楼上所说,现在是否还是需要另请一家药检所检验,结果就以这家药检所的为准?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37

学习到了,我们已经做了OOS调查,只要不是QC都对这个方法有错误的理解或细节操作,应该不是我们的问题。

另今早刚接到他们传来的口岸所报告单,其中干燥失重当时测定为0.2%,体积密度为0.33,而现在我们现在测定的干燥失重为4.0%,会不会是由于水分的增加,样品紧实了,同样的质量,现在体积小了,所以密度大了?

作者: 张先生    时间: 2011-11-9 11:40


你的取样流程,贮存条件有没有问题先,水分为什么测得高,是否注意到了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40


取样没有问题,看了对方厂家的报告单,水分为3.9%,仅比我们测的低0.1%。现在等上海药检所的报告。

作者: DDD    时间: 2011-11-9 11:41

是否退货看你们工厂和进口商的协议,首先按协议执行,其次考虑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走法规程序!

口岸所的测定结果不作为退货的唯一标准,口岸所和你们公司的测定标准是否一致?测定结果为什么差异这么大(合格与不合格的差异)?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42

是否退货看你们工厂和进口商的协议,首先按协议执行,其次考虑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走法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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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里4个字:协商解决!现在双方各持己见,委托检验等结果,最后什么情况都认了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42

口岸所的测定结果不作为退货的唯一标准,口岸所和你们公司的测定标准是否一致?测定结果为什么差异这么大(合格与不合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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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一致的,进口注册标准。测定结果有差异,我们也在找原因,也请战友们帮我们分析下,体积密度的检测过程中有哪些注意点,可能我们检测时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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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口岸所报告、供应商报告、我们自己的报告放一起对比,供应商体积密度结果:0.30g/ml(标准0.28~0.33),干失3.9%(≤7.0%);口岸报告:0.33g/ml,0.2%;我们的数据:0.39g/ml,4.0%,其他项目检测结果一致。
作者: 店小二    时间: 2011-11-9 11:43


口岸的报告肯定有问题

作者: 987789    时间: 2011-11-9 11:43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考虑你们公司的生产情况,不要因为该辅料延误了生产;其二,如果是极其重要的辅料,需要考虑备份该辅料的供应商。第三,如果生产比较急,该辅料的成本较小(相对地评估),可以先收下来该辅料,让供应商立即发一个新的批号过来,有争议的批号慢慢解决。
如果仅靠委托检验的结果判定是否合格,那么对你们公司的产品可能存在很大风险,也不科学,因为已经有三个不同的结果啦。另外,中国的企业对协议的制定多数不太重视,等有争议了受伤的总是中国企业(很奇怪不是)。对于体积密度的测定受环境的影响比较大,看来该方法的耐受性并不好。

作者: 2541    时间: 2011-11-9 11:44

口岸检验报告可能有问题,水分相差怎么这么大!
作者: 小糖块    时间: 2011-11-9 11:44

首先,在购货合同上有没有写上相关的质量标准呢?如果有,就按合同办噻。
作者: biabiade    时间: 2011-11-9 11:44

既然来了看了就说下我的意见:
1、体积密度的差异对你们使用此辅料影响大吗?
2、除了这家供应商,你还能找到合格的供应商吗?
3、你们不急着用这个辅料,是吧?

如果你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就退吧。
因为这个供应商、这批辅料对你们都不重要。

如果有否定的答案,我建议你们采用偏差处理,
退步接受物料,进行一定的风险评估。

作者: 刘白白    时间: 2011-11-9 11:45

仲裁,如果对方问题,坚决退货并索赔

降低标准涉及方面较多,不到万不得已不为之

如果以后产品出问题或生产方面出问题,这损失就要自己负责了

作者: Ao7    时间: 2011-11-9 11:45

结果有差异,首先要找原因而不是推责任,双方都不想出这种事情,但既然出了就要好好沟通,协商解决。首先看看实验的条件是否相同,我想参照的标准肯定都一样,但细节很重要,比如测堆密度用的什么装置,专用的Scott Volumeter还是量筒,如果是量筒用所用体积是否与药检所一致或与厂家一致,物料检测过程是否有冲击,所取样的物料是否有挤压,如果是振实密度仪器的振幅和振频是否一致;对于干燥失重,同样要关注干燥箱内温度是否均衡,如果要减压压力是否控制在要求范围内,干燥剂用的是硅胶还是五氧化二磷这些都会影响到检测结果,所以建议多找原因,多与供应商沟通检测的细节问题,慎重下结论。
作者: daod    时间: 2011-11-9 11:46

谢谢楼上所有的战友提出的建议和忠告,我们也会通过这件事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相应的检测再次进行培训。学习了很多。

这件事现在解决了,双方妥协的结果,向大家汇报一下:

辅料是我们做3批验证批用的,因质量研究是用的这家供应商,所以在生产时指定要这家的。

至于我们为什么纠结于体积密度,是因为制剂是直压片,原辅料的堆密度应保持接近,不然在混合过程中易出现分层。

而且为什么坚持要求第三方检验,是因为我们是量筒检测的,过程中没有敲击,只在最后为读数,轻振摇了一下量筒,其他注意了量筒的计量,干燥,做了偏差,没有发现有大的偏差,但还是没考虑到楼上“asprine628”战友提到的

“物料是否有挤压”的问题。对方厂家一直认为是我们检验的问题,他们可能很少碰到说他们产品不合格的买家,很自信,态度很强硬。我当时也很火,直接就说不信我们的检验,要么退货要么送第三方检。双方拉锯了很久,最后对方同意换货,才和我说他们都是用Scott Volumeter 检测的,建议我们也用仪器测。早说啊,我们不可能买专用的,但量筒检验确实有一定误差。我又没仪器去复核这批的结果,所以最后双方还是协商换货。

新换的批号注意了各个细节,检测是合格的。

对于采购我要求以后购买的批号是口岸所检验过的批号,有个参考对照。

作者: HPLC使者    时间: 2011-11-9 11:47


刚晃到这我,很高兴看到楼上的基本已解决这个问题,但其中还是有几点值得商榷:

1. 在确定这个供应商时合采购合同所所付的检验标准中,没有规定相关的检测方法并检查一致性方面的问题吗?

2. 口岸所用的是量筒还是仪器测定的呢?

3. 当在自己的实验室OOS时,都没有发现可能是检测方法的一致性出了差错导致的问题?

4. 如果换货会耽误生产时间,当天发现问题所在后,还不如就近找一家有Scott Volumeter的单位,用仪器测测看,是不是与供应商的报告数据基本相符并在合格范围内(这个仪器目前并不稀有,国内有些药厂就买过,可以找仪器供应商咨询的),如果OK,弄个简单的OOS调查报告就可直接作放行处理,用于生产。这样与人与已都主便,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 any333    时间: 2011-11-9 11:48

楼主没同供应商事先达成一致?

1、我将用什么标准、什么测试方法来判定来料?

2、我将在什么情况下退货?索赔?

3、。。。。

供应商管理,这是一门学问的。。。。

另外,针对一个检测项目我们设定的标准、或者限度,都是应该是经得住推敲的。测试方法的重复性应该是有保证的、准确性应该是不容置疑的才对。您,这里这些都是这样的么?

从技术上讲,您这里的结果0.39同药检所的0.33的结果,在统计学上有差异么?尤其是针对体积密度这么一个特定的项目而言。

所以,事情已经发生了,建议:

1、调查自己的测试过程,看测试结果是否正确,走OOS、OOL流程就好。

2、如果自己测定结果经不住推敲,您就该!!!

3、如果您的结果经得住推敲,不妨看看药检所的流程、方法有没有些许信息?然后,再同对方战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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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其的观点。口岸检测不能作为物料检测的凭据,还要看企业的物料标准
作者: gemei0115    时间: 2011-11-9 11:48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很多公司估计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提供口岸检验了,到了公司就直接用。

看来是不行的,入厂检是不能节省的,必须要执行啊。

作者: 大白菜    时间: 2011-11-9 11:49


从业务角度看我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有否对质量标准作出标定,无论检测结果怎样都以该标准为准,只要能达到该标准,即为合格的原料(即使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厂家也没办法,因为如果内控标准高于进口标准的话,应在合同中做特殊说明和约定)

作者: 考拉乌拉拉    时间: 2011-11-9 13:42

关键是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好用神马标准,对于影响较大的性质(此处直接压片,堆密度显得很重要),要有深入的研究,标准、方法,我们缺的就是专家。应该在合同后面附上检验标准的,或者说明标准的出处,多给自己留后路。

要想不影响自己的生产,就要有应急方案,企业就是在这种历练中成长起来的。

注意到贵公司坚持使用申报时的辅料,应该鼓励,毕竟这是一个诚信的做法!!!
作者: vera+    时间: 2011-11-9 13:44

【总结】
1.采购合同协议注意问题
1.1附上相应的“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细化到采用什么仪器做的检验);
1.2若出现不符合标准,解决的具体办法(什么情况下退货?什么情况下换货?什么情况下协商?等细节)
2.药厂自己检验是必不可少的(质量控制角度考虑),口岸所检验报告只是他们的一个放行依据,药厂只能参考不能以此直接作为自己的检测结果直接使用。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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