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药店分级标准出台 零售药店主分三个等级

 商务部向与会企事业单位宣讲《规范》

  新《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明确了零售药店分级评估体系,为今后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和政府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近日,商务部2012年第58号公告发布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指出,《规范》是针对药品零售企业服务水平普遍不高,以人为本服务理念欠缺的现状提出的。它规定了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数量与素质要求、服务设施与服务环境、职业道德与仪容仪表、售后服务等经营服务能力指标和划分标准,明确了零售药店分级评估体系,为今后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和政府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店分三级

  从细则看来,《规范》有以下几方面要点:

  一、增加了对药店从业人员仪容仪表的要求。例如,规定药店营业员需着装统一,并佩戴统一的标有姓名、职称、执业资格等要素的工卡。

  二、提高从业人员要求。规定不具备足够药师资源的药店,可以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颁发药学服务许可证书,在药店内履行药师职能。

  三、提高营业场所的要求。1.药店需在门店醒目位置设置药学技术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含半身免冠照片、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内容)。2.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手段吸引顾客。

  四、出台零售药店分级管理标准。该标准将零售药店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并从基础要求、药品供应能力,人员配备与培训、药学服务能力四方面加以核准评定。

  在经营面积上,明确规定AAA类药店不得少于100平方米,AA类药店不少于80平方米。在药品供应方面,A级、AA级、AAA级药店分别要求门店内药品品种覆盖至少40/60/80种常见疾病;此外,只有设置夜间服务窗口,并保证24小时药品供应,才具备获评AAA级药店的资格。在人员配备方面,A级、AA级、AAA级药店分别要求,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药店从业人员的20%、40%和60%,如果开展中药饮片业务,则其中一人应为中药师;此外,其所有药学技术人员应至少掌握40/60/80种常见疾病的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能力,必须具备“药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咨询的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