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守法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的期望越来越高,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环保事业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环境污染事件还时有发生,违法排污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是对违法排污问题的处理手段还不够强,不足以让企业自觉守法。目前可采取的手段包括限期整改、停产治理、高限处罚、区域限批等,还是给企业预留了违法排污空间。


  如有些被查处的企业被责令停产治理后,广托人情、大做表面文章。一旦“停产治理到位”、得到环保部门赦令后,继续开工生产。再如,个别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应,对所谓规模型、特色产业企业给予地方保护。一旦企业出现违法问题,地方领导就出面协调关系、干预执法,所以一些企业胆大妄为,致使污染反弹。区域限批也只是对当地政府新上项目有影响,对老的污染企业没有致命打击。特别是对那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作用更显微弱。


  俗话说得好: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污染企业的“柴薪”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人是生产力最活跃最主要的因素。治污的过程,说到底,不仅仅是治理污染企业的过程,也是治理企业法人和管理者的过程。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最重要的就是对违法者严厉处罚,使其提高环境意识,促其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实现企业达标排放。笔者认为,至少从以下3方面入手: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法人守法的责任感。经常性地开展环境法律法规进企业活动,把宣教工作与日常环境执法密切结合。通过举办企业法人培训班等形式,告知企业法人的环境责任,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法人应受到的处罚,为企业法人敲响警钟。


  加大对企业法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增强企业法人的危机感。《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如《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规定情形的,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工作中,一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企业法人都没有受到责任追究。


  做好环境技术服务,让污染治理成为企业法人的一种追求。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赢利,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如果不减少甚至还能增加经济效益,企业法人的治污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而目前我国污染治理市场混乱,设备品牌繁杂,一些大型治理设施成本高、事故率高,核心技术不过关,给企业带来烦恼。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做好污染治理设备售后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帮企业提高治理效果,减少治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