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位设置的要求和程序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的技术要求


  对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对其选址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评价点位须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空间分布相对均匀,并覆盖全部城市建成区。评价点的设置数量要兼顾我国的实际经济技术水平和各城市的评价结果可比的要求。目前我国按照建成区面积和建成区人口确定监测点数量。如建成区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的城市应至少设置8个监测点位。在点位的地理分布上,其主要技术指标有两个:


  一是所有城市建成区评价点的总体均值应尽量反映城市的实际空气质量总体均值。对于这个要求,规范规定对已划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为了保证监测点位的数据代表性,监测点位的数据统计特征应与实际情况相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规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即评价点的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相对偏差小于10%。


  二是要反映和代表城市污染的不同高低水平。根据所有评价点监测数据得到的城市污染物浓度的高低分布特征应反映全市的实际状况,具体指标为由各评价点位统计得出的区域污染物浓度值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实际情况的偏差小于15%。由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还要用于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长期变化趋势和改善程度,所以监测点位应位于可长期稳定运行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位置,以免影响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为保证评价点位能够代表半径几公里范围内平均的空气质量状况,提高监测网络的覆盖面积,必须保证监测点位有较好的时空代表性,对点位周围环境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对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也做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为防止受到局部人为干扰的影响,保证评价点位的代表性,评价点位周围50米内不应有污染源。采样口周围空气流通,一定距离内无障碍物。而且点位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易于安装和维修。另外,采样口高度应在一定高度范围内,以便监测近地面空气质量状况。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附近100米的土地使用状况应相对稳定。由于主干道附近特征污染物浓度相对较高,无法代表周围几公里范围内的空气质量。因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规定,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在几十米到一百米以外。


  针对污染监控点的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设置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附近污染物高浓度区域。例如,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管理程序


  在实际的监测工作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还会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城市改造、建筑物拆迁、建成区面积扩大等。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每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增加、变更和撤销均须向环境保护部提供相关技术论证材料,包括调整原因、监测分析结果、数据统计结果和报告等。环境保护部进一步组织专家技术论证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通过后的点位才能进行调整。因此,已有的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经过了严格的科学技术论证,是多年来环境空气监测工作探索的成果,其设置方案是合理的。


  对于PM2.5来说,由于它在空气中的停留时间长、空间分布相对均匀,美国和欧盟对PM2.5监测点位的数量设置要求均少于PM10。考虑到我国城市人口密度较大、排放源数量多而且分散、污染物空间分布非均匀性强,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健康指引,环境保护部要求所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都将开展PM2.5等新项目的实时监测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指数。而有条件的城市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公众的需要,酌情在其他敏感地区布设路边交通站等其他监测点位,以满足公众对了解空气质量状况的需求。